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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21)

时间:2023-04-04 10:39来源:优尔论文
而根据论者所言的对向犯实质说,托购者请求他人代购因为不具备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也是不能成立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从行为当时的情况



而根据论者所言的对向犯“实质说”,托购者请求他人代购因为不具备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也是不能成立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从行为当时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期待行为人能够做出合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能够做出合法选择的可能性,即便其作出了违法行为,也不应该受到刑法惩罚。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人标准说”“一般人标准说”“国家标准说”。然而无论按照何种标准来判断,都不能得出“吸毒者教唆他人代购不具备期待可能性”这一结论。首先,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上,在其受到管控或缺乏渠道而难以购买毒品的情况下,除了作出请求他人代购毒品这一违法行为外,行为人是有作出其他合法选择的余地的,例如每年主动戒毒的人不在少数。其次,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上,面对无法接触毒品的吸毒者,社会大众对于这些吸毒者是可以期待其作出合法选择的,例如我们每年都可以看到吸毒者在家人朋友的鼓励下勇敢戒毒的案例。最后,站在国家法秩序的立场上,面对无法接触毒品的吸毒者,法秩序是可以期待吸毒者作出合法选择的,这也是国家为何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去构建强制戒毒体系的意义所在。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标准答案: 十四周岁

综上,按照刑法教义学的解释方法,在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正犯的情况下,托购者无疑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且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和禁毒政策均未将吸毒行为视为犯罪。因此,这种规范和理论的冲突是“蹭吸”行为“贩毒化”不得不面临的又一个问题。

(三)代购“蹭吸”行为“非贩毒化”可能引起的争议及解决对策

毒品代购“蹭吸”行为如若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可能会面临两方面的质疑。

其一是倘若这种代购后“蹭吸”的行为不受到刑法规制,似乎是放纵甚至鼓励他人进行代购,代购者第一次通过代购得到“精神享受”后,就会滋生出第二次、第三次代购的念头,长此以往甚至会形成职业代购。这些职业代购者有自己的“客户群”和稳定的购毒渠道,每当代购者毒瘾发作想要吸食毒品时,都会收集甚至引诱“客户”的购毒需求,并为之代购后分食,此种职业代购如果不打击,似乎是在助长毒品流向社会。而这种质疑,实际上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解决,首先可以考虑代购者是否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因为当代购者主动以分食为条件引诱代购的时候,其引诱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其次是考虑职业代购者是否构成上游贩毒者的帮助犯,因为倘若职业代购者有自己稳定的“进货渠道”,同时为了“蹭吸”而为贩毒者积极“推广产品”,其作用已经不再是单纯为吸毒者代购,而是在事实上成为贩毒者的“经销商”,这种情况下代购者可能已经构成了上游贩毒者的帮助犯。

其二是倘若代购者留存毒品后一律以自吸为借口(即便是以贩卖为目的而留存),以此逃避法律处罚时该怎么办?实际上这一质疑混淆了两个概念,即如何查证代购者留存毒品的目的以及查证留存毒品的目的后该如何处罚?前者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层面的问题,而后者属于刑法定罪量刑层面的问题。因此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如何认定代购者留存毒品的主观目的?事实上,根据“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主观见之于客观,因此可以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反推其主观意志。即可以从代购者是否具有贩毒历史、是否具备贩毒渠道、是否具有吸毒历史、留存毒品数量是否合理、托购者代购者过往的合作模式等方面综合认定代购者留存毒品的主观意志。倘若确以二次贩卖为目的而留存毒品,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倘若确以自己吸食为目的而留存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21):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55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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