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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8)

时间:2023-04-04 10:39来源:优尔论文
其次,本案不属于机会引诱的情形。从现有证据看,一方面,由于包占龙所供毒品来源未查清,不能证明包占龙持有这300克毒品待售;另一方面,也没有证



其次,本案不属于机会引诱的情形。从现有证据看,一方面,由于包占龙所供毒品来源未查清,不能证明包占龙持有这300克毒品待售;另一方面,也没有证据证明包占龙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

最后,本案不能排除存在“数量引诱”的情形。根据包占龙和翟建军的供述,翟建军供称其之前经常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从包占龙处购买毒品,每次数量从10克到50克不等,但均未超过50克。但这次翟建军跟包占龙说要多一些毒品,越多越好。包占龙供称翟建军在电话中明确要购买300克毒品。从包占龙的供述看,翟建军要求购买300克毒品的数量是确定的,但翟建军这次购买毒品的数量远远超过其所供之前经常从包占龙处购买的数量。从中可知,翟建军在未成为特情之前,都是与包占龙进行小额的毒品交易,即包占龙对翟建军只有较小的贩毒故意。当翟建军成为特情后要求进行更大的毒品交易量,既强化了包占龙的贩毒故意,也直接加重了包占龙实施毒品犯罪的量刑情节。不能排除翟建军为了立功而要求购买毒品越多越好的可能性,包占龙是在翟建军的要求下才贩卖了数量如此之大的毒品,故本案不能排除存在“数量引诱”。

(二)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充分考虑“数量引诱”的因素

《纪要》强调,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特情介入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根据《纪要》的规定,对于特情介入侦破的案件,应当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对因“机会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不存在犯罪引诱的因素,应当依法处理;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不能排除“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标准答案: 十四周岁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侦查人员的行为属于数量引诱,应该适用与数量引诱有关的量刑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包占龙所贩卖毒品数量300.7克,已达到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且包占龙系毒品再犯,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论罪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根据《纪要》的规定,考虑本案由于特情介入,存在“数量引诱”的因素,且毒品交易系在侦查机关控制下进行,毒品尚未流人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故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包占龙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标准答案: 十四周岁

四、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调查取证难度较大。针对毒品犯罪的特点和现实状况,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了特情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手段。实践中许多毒品案件的侦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特情介入因素。问题在于,特情介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侦查人员或者“线人”直接参与到毒品犯罪的过程之中,不仅具有极高的人身危险性,更有警察“制造”犯罪陷阱迫害无辜公民的可能,因此特情介入应当有严苛的适用条件和实施程序。办理刑事案件,如何认定侦查过程中是否有特情介入,如何审查认定特情介入获得的证据,对于有特情介入的案件的被告人定罪量刑是否应当与普通刑事案件相区别,这些都是办案机关面临的棘手问题,同样也是辩方律师辩护的重点。 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8):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55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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