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多少周岁的人贩毒要负刑事责任标准答案
长期以来,人们未能认识到1994年《禁毒解释》的定义存在问题,以致始终误认为以贩卖为目的而买入毒品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的实行行为。对于为贩卖而买入毒品的行为,是基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原理而得以按贩卖毒品罪处罚,而不是“贩卖”在文义上含“买入”之故。无论是贩卖的日常含义还是其规范含义,抑或从比较法出发,以贩卖为目的而买入毒品的行为都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故对此不得以贩卖毒品罪既遂论处。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买入即既遂说都难以成立。
事实上,司法机关对买入即既遂说是否合适也没有把握。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形成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54)在起草该《纪要》过程中,曾考虑对毒品犯罪的既未遂形态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但鉴于实践中争议较大,最终未纳入《纪要》的内容。(55)如果对买入即既遂说没有把握,就应慎用该说。实务中,贩卖毒品罪是死刑适用的大户之一,这与买入即既遂说存在莫大的关联。这是因为,一旦认定为贩卖而买入毒品属于贩毒既遂,在毒品数量巨大时,被告人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如被告人王福贵以贩卖为目的,从上家周道会处买入4129。71克甲基苯丙胺,刚收到周道会快递来的毒品即被抓获。对于此案,辩护律师甚至都没有提出王福贵系贩卖毒品预备的辩护意见,一审、二审法院均默认王福贵属于贩卖毒品既遂,也未考虑4000多克毒品尚未流入社会这一重要情节,直接判处王福贵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也核准了王福贵死刑。(56)如果认定王福贵系贩卖毒品预备,其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就大为降低。可见,不当学说可杀人,真实不虚。买入即既遂说当休已!
或许有人质疑,放弃买入即既遂说,对于以贩卖为目的买入毒品即被抓获的行为,就只能认定为预备犯,这与当前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不符。本文认为,其一,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无论多么严厉,都不能突破刑法的规定。不能因为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便置预备犯、未遂犯的刑法规定于不顾,将本属于预备犯、未遂犯的行为拔高认定为既遂犯。其二,即便认定为预备犯,与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也不冲突。如果存在特定根据,如行为人购买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是毒品再犯,考虑到贩卖毒品罪作为抽象危险犯的特性,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后,对行为人可以处以通常之刑,因为预备犯仅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见,对于重大贩毒案件,未必只有认定为既遂犯才能落实刑事政策,认定为预备犯一样能实现严厉打击的效果。
人们还可能担心,放弃买入即既遂说,一些实务难题将难以解决,如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买入2000克毒品,已卖出200克毒品,家中尚有1800克待售的,既遂与预备的毒品数量能否累计计算?本文认为,这类似于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形,毒品数量不累计计算,应认定为贩卖200克毒品的既遂犯与贩卖1800克毒品的预备犯(在已着手的场合构成未遂犯)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因此,放弃买入即既遂说后,不会出现什么无法处理的难题。
①参见高巍:《贩卖毒品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169页。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页。 已满多少周岁的人贩毒要负刑事责任(12):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564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