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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法理分析中的司法判决与公众意见(2)

时间:2016-12-17 19:08来源:毕业论文
基于影响性诉讼,分析民意对司法形成高压的原因,我们可以正确认识民意对司法的作用和影响,理解民意表达的合理性与偏失,在司法过程中,赋予民意


基于影响性诉讼,分析民意对司法形成高压的原因,我们可以正确认识民意对司法的作用和影响,理解民意表达的合理性与偏失,在司法过程中,赋予民意以恰当的地位,探索司法对民意的正确回应,是我国推进法治,尤其是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有益实践。

一、影响性诉讼中,民意对司法形成高压的原因
任何一起影响性诉讼,公众知悉性都是其首要特性,它像一面镜子,超越个案当事人的诉求,裹挟着个案背后的公众意见高调出场,映照出转型中国的浮世绘。围绕着司法判决的结果,网民围观,媒体报道,学者讨论,民意与司法博弈引发激流,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从最开始的影响性诉讼孙志刚案、许霆案,到现如今的药家鑫案、李庄案、吴英案、李昌奎案等,有关收容遣送制度、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融资、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一一呈现。与此同时,问题的呈现与解决也伴随着剧烈的阵痛——司法判决与公众意见频繁地出现悖离。
常态情况下,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往往被民众当作视作文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终极保障,但目前的状况是,司法的公信力在一次次地卷入民意的漩涡后陷入尴尬境地,而民意漩涡中混合的道德伦理、广场情绪思文、摇摆的价值取向和弱势的专业精神成为司法指摘民意的利器。更多法律人只能依托于老船长式的经验勉强应付这一漩涡。撇去话语狂欢,有必要理性地分析民意对司法形成高压的原因,从而寻求可供依赖的解决司法与民意悖论的路径。

(一) 表层原因:民众思文与法律思文的分野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自身有一套运行规则和体系,即专业性、程序性;而大部分未受过专业训练的民众,在民意表达时,很难避免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情绪化。
  民意多关注案件本身,运用的是道德思文方式,司法多关注当事人权利义务,是一种法律思文,道德思文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法律思文方式的核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判断一切有关正义的行为、主张、利益、关系。现代司法理念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之间的差异性,透过媒体报道和网络化传播,被进一步放大。

(二) 微观原因:案件信息透明度和对称性不够
关于信息的透明度问题,主要是指司法审务的公开程度还不够。民意对司法的质疑和不满,很多情况是由于所获取的情况不完全,或者断章取义,或是语焉不详。一旦出现判决与民意的背离,很容易使民众怀疑其中另有黑幕,引发审判不公可能是因为司法腐败的猜想,进而加剧对司法体系的不信任。
信息的对称性问题,则主要是指来案件当事人双方发出的信息不平衡,尤其是刑事影响性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即被告方声音的缺失,这一点在药家鑫案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即使现在的媒体都尽可能地遵循客观中立的报道原则,但记者仍可以在材料取舍、报道重点等方面体现出自己倾向性意见,而且中国是道德社会的现实,使得被憎恶的一方,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往往羞于面对公众,不愿出面回应媒体,导致舆论压力大多呈一边倒的局势。

(三)深层原因:社会矛盾机制解决不畅,对法律制度的整体信任度不足
从近年来的许霆案,邓玉娇案,包括新近的药家鑫案来看,司法判罚往往激起民意的巨大反弹,这是因为现有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运行不畅,大部分民众对于“司法概念”认识错位,将司法适用主体简单地等同于司法与政治服务,司法机关被视为政法机关, 包含公、检、法三家及的纪律检查系统。由于概念错位,导致群众对于公权力的一般性抵制心理延展至司法领域,对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对于法律学者们所一直呼吁的包括废死观念在内的大多数理论言说与政策建议心存不满和不信任 。 影响性诉讼法理分析中的司法判决与公众意见(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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