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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法理分析中的司法判决与公众意见(7)

时间:2016-12-17 19:08来源:毕业论文
当前提出的案例指导制度跟影响性诉讼是并列的,这个制度本身强调案例可以归纳出抽象的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对现行法律的有效补充。因此,就要


当前提出的案例指导制度跟影响性诉讼是并列的,这个制度本身强调案例可以归纳出抽象的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对现行法律的有效补充。因此,就要求法官在判决每一个个案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与社会现实进行合理合法地勾连。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做到让法律新鲜,能够立足于新鲜的社会现实。
司法裁判应该是基于对历史、习惯、社会文化和法律本身地考查,是基于对公平正义价值的选择与判断,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一定要是最符合时代和当下社会环境的判断和适用。而不能只是对西方司法观念进行简单的移植,不能基于树立司法改革标杆的念头,作出与中国社会价值的土壤不合适的判决,这只会导致判决中法意的水土不服,司法改革的揠苗助长。

(三)以确定合理的法意回应民意,考虑人民情感接受度
回应民意的法意必须是以法为据的,并且应充分考虑到人民情感的接受程度。不可否认在社会转型,价值多元,司法改革的档口,不同的法意之间是存在差异的,法意之间的矛盾冲突有些来自立法之间,有些来自些来自立法和法律解释之间。不论何种冲突,法意的不确定性都可能导致公民无所适从,从而必然失去对法律的依赖、信赖和遵从。以李昌奎案裁判为例,就明显地存在通过刑事政策来软化刑法法律规定的问题,从而彰显既有法律规定和最新刑事政策的冲突。如果不能从根上解决以政策、指示、经验等来软化法律的情形,不能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以法为据,正如不能在民意诱导中以法为教一样,都是法治的严重隐忧。
其实法意矛盾本身是正常现象,也是司法改革和演进过程中必然会遭遇的问题,不同的法意之间没有对错之分,关键在于哪一种法意更根植于现行社会的价值土壤,在考虑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时更多地预测和考量到人民情感的接受程度。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司法效果是间接的,是在大范围内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作用,而司法结果是直接的,只及于案件的当事人,尊重并考虑民意,不仅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感受,尤其要重视被害者家属的对判决结果的可接受度。

(四)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合理运用司法解释
民众透过司法裁判文书所看到的绝不仅仅是裁判的结果,他们更应该看到的是法官们的睿智和经过艰难权衡之后的痛苦取舍,而正是建立在这种艰难权衡和痛苦取舍基础之上的裁判才会得到民众的真正尊重,才会引导民众更加理性地思文,进而呵护法治的发展。我们的裁判文书中鲜有缜密的论证,充分的说理,更多的只是对法条的简单援引。这种以霸权话语方式得出的裁判又怎能赢得民众的尊重呢?
这方面的缺陷应该从司法判决书中解释技术入手,以理服众,裁判文书的灵魂在于裁判理由,缺少裁判理由的裁判必然缺乏说服力。通过裁判说理,融合法官的法律、社会道德等评价,也可以引导社会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而给出合理的裁判理由的根本在于合理运用法律解释。司法的过程是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司法的功能在于把抽象的法律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运用到个案之中,使抽象的正义进一步具体化和个别化。实际上在任何情况下,法律规则都只有通过解释、说明才能在规则与事实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即法律只有经过解释方能适用于具体案件中。在某种程度上,司法也正是通过能动的解释法律,把真实的民意引入司法裁判中,实现个案正义。

(五)保证公民知情权,强化审务公开
加强立案窗口建设,立案信访大厅应安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及时公示开庭时间、地点和承办法官等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外,应保障群众凭有效身份证件旁听庭审;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可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法院网站应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发布办案各阶段的信息,网上公布裁判文书,让公众及时了解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的实时动态。只有让公众知情,才能消除误解,避免公众受到误导,“阳光司法”是防腐剂,也是消除误解、抑制谣言的良方。 影响性诉讼法理分析中的司法判决与公众意见(7):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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