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其他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继续跟进。2011年4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已经买进了毒品,应以既遂论处”;“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人赃并获,不论是否交易成功,对卖方和以贩卖为目的的买方均应以既遂论处”。2017年6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的行为。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毒品交易卖家而言,其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行为即成立贩卖毒品罪既遂。即使在案件事实中,买卖双方未实现毒品交易,对于卖方而言,已经证实了其系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进毒品的,即已构成犯罪既遂。其次,毒品买卖双方均已就毒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进入了实质交易阶段,仅因公安机关及时抓捕而未予以毒品、毒资实际交接的,应认定构成犯罪既遂。”已满多少周岁的人贩毒要负刑事责任标准答案
由上述学说史可知,买入即既遂说建立在《禁毒解释》对“贩卖”的特定解释之上,经实务部门的大力推动而成为实务定说。(14)因此,买入即既遂说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禁毒解释》对“贩卖”的解释能否成立。(15)为此,有必要首先讨论“贩卖”一词在语言学上的含义。
二、“贩卖”的语言学研究
就词义学而言,“贩卖”一词是否包含“买入”的意思,直接决定着《禁毒解释》的成立与否。贩卖是指“(商人)买进货物再卖出以获取利润”。(16)从词典释义看,“贩卖”包括买进货物这一环节,故以贩卖为目的而买入毒品的属于贩卖毒品,《禁毒解释》似无问题。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卖”的含义较为明确,指卖出,而“贩”的含义稍微复杂。对于“贩”与“贩卖”的含义,台湾“国立师范大学国文学系”曾向法院出具专业意见如下:其一,单字“贩”当动词使用时,有“卖”及“买进”两种意思;其二,当“贩”组词为“贩卖”时,其词义为“商人买入货物而转售给消费者”。(17)由此可见,单字“贩”“卖”的含义与合成词“贩卖”的含义是有区别的。
然而,很多人无意识地以单字“贩”的含义理解“贩卖”的含义,从而支持买入即既遂说。例如,有论者认为,如果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买入毒品,就具备了“贩”的性质,其行为就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实际完成了买进毒品的行为,齐备了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成立犯罪既遂。(18)这里显然采用了拆字法,即将“贩卖”拆为“贩”与“卖”,认为“贩”或“卖”的含义均为“贩卖”所包含,故贩卖毒品自然包含为贩卖而买入毒品的情形。已满多少周岁的人贩毒要负刑事责任标准答案
本文认为,在解释刑法条文含义时,应当慎用简单的拆字法。如果可将作为合成词的“贩卖”分拆为单字“贩”与“卖”,则可采用同样的手法将刑法上冒充型犯罪的“冒充”分拆为“冒”与“充”。对于如何处理军警人员抢劫案件才能贯彻罪刑均衡原则这一解释学难题,有论者曾主张,“如果说‘冒充’包括假冒与充当,其实质是使被害人得知行为人为军警人员,则可以将军警人员的抢劫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19)这一富有想象力的创见不但在学界遭到强烈批评,也被规范性文件所否定。(20)如果不得将“冒充”分拆为“冒”或“充”,不可将“妇女”分拆为“妇”或“女”,不能将“财物”分拆为“财”或“物”,则将“贩卖”分拆为“贩”或“卖”从而确定其含义,就需要充分的词义学根据,以证明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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