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立法是在中国特色社会zhuyi法律体系之下所进行的一项专门活动,有自己的特殊之处。国外的研究成果相对而言借鉴意义不大,换句话说,如果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也应当去借鉴与我国的立法体制大致相当的国家的经验。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如果从立法主体的级别出发,可以将立法分为中央立法即国家级别的立法、地方立法即地方各级有立法权的机构的立法;如果从立法者的身份划分,可以将立法分为权力机关的立法、行政机关的立法、军事机关的立法等;如果从所立的法律的位阶划分,至少可以将立法分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至于这些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之后,其内容是否符合“善法”标准,而“善法”的标准到底应当怎样衡量,更是见仁见智。因此可以说,我国的立法活动十分复杂和多样;同时因为立法活动对人类的影响和意义及其深远,更有研究的必要。正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所说,“立法的发明,很可能是人类曾有过的成就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成就——比火的发明和火药的发明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在所有这些成就中,是立法最大限度地将人类命运交到了人类自己手中[3]。”
0。1。3 镇江市实际情况的需要
本文以镇江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为契机,以镇江市为研究样本,从镇江市人大代表这一特殊主体的视线出发,去解剖地方立法的机制、去了解和调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对镇江的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些许可行性建议,丰富地方立法研究内容。
0。2 研究方法
本文以地方权力机关(即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为主线,以人大代表为研究对象,将对现有的研究文献进行搜集、筛选、梳理、归纳和总结,并作出述评;对镇江市权力机关的地方立法现状进行调研并加以描述;对镇江市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活动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结合地方立法的理论,结合镇江实际,提出可行性对策。
因此本研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即对现有的与本研究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主要借助于中国知网、图书馆等,查找最新、最具有权威的研究资料,并筛选、整理和评介。
实证调查法。本研究是针对镇江而进行的,对镇江具体情况的调查、分析是本研究得以进行的基础,因此实证调研必不可少。
1 我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法理基础及发展进程
1。1 我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法理基础
1。1。1 立法与地方立法
从法理学视角看,立法通常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专门活动[4];从实践看,立法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治活动,由专门的立法机关按照专门的程序,进行的立新法、修改或者废除旧法、解释法律的专门活动。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立法进行不同的划分,从立法主体看,就可以分为国家立法机关所进行的立法和地方立法机关所进行的立法,也就是说,立法包括了不同级别的立法机关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地方立法仅仅是立法活动中的一种而已,之所以称作地方立法,主要因为立法机关的地方性,而这个地方性与我国的国家体制和国家的实际情况分不开的。当然这也就带来了所立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的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等问题。总之,地方立法仅仅是我国立法活动中一种而已,它要符合立法的基本要求,遵循立法的基本规律,又要充分体现出“地方”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