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是由我国的人文地理、民族及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既是我国的复杂国情深刻反映,也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性质。
此外,我国除了确立了独特的立法权限划分制度外,还形成了包含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立法论证、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等制度在内较为完善的立法运作制度以及包含立法审查,合宪性审查在内的立法监督制度,这对我国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确保立法的民主与科学性以及立法质量的提升发挥着重要作用。
1。3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发展进程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人大代表在法治的发展过程中始终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中参与立法工作是重要环节。以国家主要立法阶段为脉络,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1。3。1 《共同纲领》阶段(1949。9-1954)
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百废待兴,由于不具备开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政治环境及代表的素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暂由政治协商会议代替,并由代表会议通过了对我国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组织法》《人民政协组织法》,开启了新中国的立法序幕。《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其职权由政治协商会议代为行使。
1。3。2 “五四宪法”阶段(1954。9-1958)
在经过1949至1954五年的准备与努力,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正式召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建立,并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宪法形式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立法地位,至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开始参与国家立法工作。
1。3。3 修宪阶段(1959-1982。1)
从1959年至1977年整整19年基本无立法活动,受“”影响,1966年开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工作停止,1975年1月召开了整个“”期间唯一一次全国人大会议——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通过了一部极具色彩、没有生命力的宪法。所以在此期间,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职能受到了严重的削弱,立法工作也遭到严重的破坏。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在举国努力之下,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并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次年颁布了地方组织法,届此人大工作也逐步走向正轨,人大代表的参与立法的职能也得以恢复。
1。3。4 “八二宪法”以后(1982。12-2014)
随着“”后拨乱反正工作的逐渐深入,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八二宪法”,修改了第三部宪法中不合时宜的内容,并以宪法和国家基本法的形式设定了地方立法权,这对我国立法体制来说,无疑是一项重要改革,其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际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但不得与现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并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立法活动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同时也是对“八二宪法”关于立法权内容的进一步细化。至此,我国地方立法制度得以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也开始参与到了立方立法工作中。文献综述
1。3。5 十八届四中全会
2014年10月20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展了关于依法治国问题的专题讨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