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的法理依据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因此法律的统一性十分明显。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区域特色十分明显,全国范围内情况复杂,不能简单化一,需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区域特色。而这种针对性和区域特色无非体现在两个环节上,要么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就具有针对性和区域特色,要么在执行的过程中具有针对性和区域特色。若实行执行过程中的针对性和区域特色显然又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制定过程中就体现出一定的针对性和区域特色才是首选,这也符合zhuyi法学的基本观点,因为按照zhuyi法学的观点,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作为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发挥工具效能的基础就是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符合要适用范围内的特殊情况,这样,地方立法就具有了合理性。从可行性是上看,国家有国家的立法机关,地方有地方的立法机关,二者具有上下级关系,赋予了立法机关立法的权限,立法不过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一项权限而已,而且是有条件限制的权限。如果合理性和可行性都具备了,剩下来的当然就是如何立出“善法”了。就我国目前的国情,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是十分正确的,符合我国国情。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一切良好的制度的普遍目的,在各个国度都应该按照当地的形势以及居民的性格这两者所产生的种种对比关系而加以修改;应该正是根据这种对比关系来给每个民族都确定一种特殊的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尽管其本身或许不是最好的,然而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则应该是最好的[5]。”
1。2 立法制度的主要理论
1。2。1 立法制度
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活动以及立法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6]。立法制度在国家法制中发挥着前提性、基础性的作用,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适当性、科学性以及高质量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确保行政、司法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依法治国的起码条件。
立法制度的状况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标准之一。从结构的角度看,一个国家立法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反映了一国法制的健全与否;从民主的角度来看,一国立法制度的健全与否还反映在立法权是否属于人民,立法机关是否由民意产生,立法程序或立法过程是否民主、是否透明。从立法制度的特色来看,当今各法系各具特色的一个重要区分就在于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在国家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以及在法的渊源中其他国家机关所发挥作用的程度。此外,学界还以是否以法的形式确定的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准则为标准将其划分为成文与不成文两种形式,就现代各国立法制度来看,成文形式占据主流。
1。2。2 立法制度的构成
立法制度作为一个范畴,是一个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即立法的主体、权限、运作、监督以及与立法有关的其他方面五个方面的制度。同时这些制度中的主要制度又构成了立法体制[7]。
第一、 关于立法体制的制度
立法体制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在内的有关法的创制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8],而一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以及民族构成均对该国的立法体制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其中关于立法体制的制度主要包括单一立法体制、复合立法体制、制衡立法体制、一级立法体制、二级立法体制、综合立法体制和特殊立法体制等七个方面。立法体制也是一种动态与静态相融合的制度,包含了静态模式的立法权限划分、动态的立法权行使以及动静兼容的立法主体的建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