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先申请由于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前尚未公布,其实际上并未被公众所知晓,本不应对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产生影响。但是,为了防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进行重复的授权,我国《专利法》作出规定,不能授予在后申请以专利权。我国《专利法》在2008年第三次修改之后,外观设计领域也引入了抵触申请制度(抵触设计)。相应地,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这三种专利申请类型间能否互为抵触申请,修改后的专利法条文看似做了明确而具体的相关规定。但经过实践检验不难发现,现行抵触申请制度实际上存在某些缺陷,难以应对多变的现实情况,以致在实际操作中,实务界也往往会有自己的一套“做法”。这样一来,理论和实务的貌合神离就显现了,亟待立法者的修改与完善。本文将从法条文义理解出发,梳理理论界正反观点,并结合国内外的具体案例和判例,参考国外的立法政策等,对此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二、抵触申请概述
(一)抵触申请的内涵
作为专利领域不可或缺的一个概念,抵触申请的规定,与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相呼应,目的是(但不限于)防范重复授权。对于抵触申请,遍及我国现行《专利法》,无法找到有关其涵义的条文表述;但法条有两处与其相关,其一是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规定;其二就是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外观专利的新颖性规定。从中我们能推导出我国关于抵触申请的规范。文献综述
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
我国专利法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当判别发明、实用新型之新颖性时,若有人已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记载在(含)申请日之后公开的专利文件中,则其害该申请的新颖性。为了便于描述,称其为“抵触申请” 。虽然这是关于专利新颖性的条文表述,但一般学界的理解,视其为抵触申请。针对发明、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依据PCT专利合作条约,还涵盖在申请日前已提、(含)申请日之后进入我国国家阶段,且以中文公布的国际专利申请。
2。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
旧专利法中,抵触申请制度是及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无涉抵触申请;修改后与之相关的是关于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规定: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在申请日(含)以后公告的同样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称其为(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 。条文中出现的“同样”,指的是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其判别主体为一般认知能力、知识水平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