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中,大多以该种观点来处理问题,但也存在不少发生时间很短,且具有严重的现实危险性的不法侵害行为。在这种不法行为中,如果被侵害人在侵害人着手之后再进行正当防卫的话往往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在侵害人着手其侵害行为之后再进行正当防卫行为不具有现实的意义,不能有效的保护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甲半夜携带大量汽油来到乙住宅附近打算放火烧屋,这时甲虽还未着手实施不法行为,但如果不及时制止很可能会马上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而依照着手说,此时还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行为,这显然是不能为大家所接受。
(三)综合说
该学说认为,一般情况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作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侵害者实施某一不法侵害的意图已十分明显,具有严重的现实危险性,不实行正当防卫行为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综合说吸收了着手说的观点,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以其着手为标志,并在此基础之上又将具有现实急迫性,已经威胁了现实的法益但并未开始着手的这一情况也包括在内。
(四)本文观点
笔者基本同意综合说的观点。依照“着手说”,对于确有现实紧迫性但又还没着手开始实施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无法有效的保护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初衷。而“侵入现场说”存在了逻辑上的漏洞,在实践中难以实施。在一些复杂,新颖的案件中,该学说也无法准确的适用。日本学者西田典之认为“如果从地理上、时间上来看,并无时间等待官府的救助,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可以证明无法取得官府的救助,则还是以认定正当防卫为宜”,换言之,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存在确实的正在发生的危险时,包括还未发生但马上即发生的行为,应准予进行正当防卫。“综合说”基本考虑到严重的现实危险性也即这一点,但它对于严重的现实危险性这一界定标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对其说明过于笼统,未深入研究。在司法实务中该如何判断是否具有严重的现实危险性,判断的依据是被侵害者的主观意识还是侵害者的客观行为。论文网
笔者认为,不法侵害的意图是否已十分明显,是否具有严重的现实危险性,不实行正当防卫行为是否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判断标准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全面分析,以一般人的经验和常识为依据同时兼顾被害者的客观情况作出判断。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正当防卫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正当防卫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违法阻却事由是否定行为构成犯罪,而正当防卫是肯定行为正当、合法 。其不仅仅是为了说明公民对不法侵害的合理反抗不构成犯罪,而是积极的肯定、鼓励这种行为。正当防卫设置的目的并不是消极,被动的去减小损害,而是积极的去阻止其发生。因此对于某些危险性比较大的犯罪行为,在着手实行之前,即使在客观层面上,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在事实上不会对被害人产生威胁,但依照当时双方的客观情况,在一般人的认知下可能对合法权益产生了紧迫的威胁,待侵害人进行着手后来不及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当允许防卫适当提前。如果对于仅在客观上不同的情形相同处理,这会使被侵害人处于消极被动的地步,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所顾忌从而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笔者将通过蔡得里伤人案来具体说明。2009年5月24日,蔡里得由于一些琐事到蔡阿七、蔡德真两兄弟家门口大声辱骂。蔡阿七、蔡德真两兄弟见此情形很是恼怒,不堪被告人蔡里得的辱骂,当场与被告人发生争吵,被告人见对方人多,认为如果起冲突了自己不是对手,心生惧意,便跑回了家。见蔡里得逃跑,蔡阿七、蔡德真均感不忿随即尾随前去。在走之前,蔡得真随手拿了一根木棍。蔡阿七、蔡德真两兄弟追到了被告人家里想进屋与其理论。蔡得里见便很害怕,便爬上自家阁楼寻找武器。当蔡阿七和蔡得真刚跨进被告人蔡得里家门槛时,在楼上的蔡里得用自己持有的一把猎枪朝蔡德真开了一枪,致使蔡德真头部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