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无罪辩护与量刑意见的冲突来自优Y尔L论W文Q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无罪辩护是指辩护方收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构成公诉方所指控的犯罪,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宣判的辩护。 无罪辩护是一枚盾牌:横亘在定罪与量刑之间;从最外围层面上保护被告人;在最初形态为被告人辩护。量刑辩护,或可称之为“量刑裁判”,其在定罪的基础上开展,被告人一方反驳控方的重量刑指控,根据有关证据,证明自己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提出轻量刑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即使在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或应被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 其提出的辩护意见一般被认为是量刑意见。虽然近几年我国无罪辩护数量逐年上升,但总体的无罪辩护率还是极低。就拿浙江省来说,自2010年至今每年的无罪辩护率仅为千分之几,甚至是万分之几,迄今仅有118个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该数据采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部分来自浙江法院网),时间截止至2017年4月15日。

上图可以清晰反映出浙江省无罪辩护情况,虽然无罪辩护数量总体在增加,但是具体到个数,在刑事案件中的比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无罪辩护与量刑意见之间矛盾的制约。

在无罪辩护中发表量刑意见经常被法官视为一种游离的辩护,直接导致二者效果在法官心中抵消,就拿庄威、王涛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案来说,四位辩护人分别采用了不同的辩护方式,两位进行了量刑辩护,另外两位选择“如果有罪”的辩护思路。最后,法院对无罪辩护意见和其中请求缓刑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他进行量刑辩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中辩护人采取“如果有罪”这种被认为系“互补”的辩护策略,甚至辩护人进行了分工,还是会被认为是一种“骑驴式辩护” ,给人以一种立场漂浮不定的感觉而不予采纳。因此,有必要对无罪辩护与量刑意见产生冲突的原因加以分析。

    (一)同一程序中无罪辩护对量刑意见展开的框定

    当辩护律师选择进行无罪辩护时,无论是基于尊重被告人意愿还是考虑其他因素,都无疑给接下来的辩护程序套上了枷锁,即围绕着定罪问题发表相关辩护意见。辩护人将大量时间精力放在证明被告人无罪上,而分配给量刑意见的时间就相应缩减,长时间的无罪辩护也使法官形成初步判断,此时,若发表量刑意见,往往会引起法官的抵触。即在于坚持无罪辩护的前提下,那么程序就围绕定罪展开,辩护人既然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再在无罪的基础上主张减轻、从轻等量刑辩护意见则显得没有适用的依据,从而限制了量刑辩护活动的开展。

(二)量刑意见对无罪辩护逻辑的内部瓦解

其实,“如果有罪”的逻辑并无致命缺陷,可惜的是,辩护人在处理无罪辩护与量刑意见的关系上缺乏逻辑的自洽,使这张“救命网”不可避免地侵蚀先前无罪辩护所构筑的城墙,量刑意见越充分,对于无罪辩护溃解越厉害。而且辩护人从发表无罪辩护意见过渡到量刑意见仅仅靠一句“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有罪的话……”,显得比较生硬,而这种不干脆的辩护方式,会使法官产生一种其立场不坚定,辩护思路互相矛盾的印象。而这种辩护思路的不圆合性往往使主审法官产生一种即使是辩护人自身对其所作的无罪辩护也缺少信心,辩护意见的这种不干脆性也往往阻碍着法官形成被告人无罪的自由心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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