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域外关于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相关规定文献综述
正因为量刑意见对无罪辩护的重要作用,如何解决上述二者之间的冲突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其实,无罪辩护与量刑意见之间的冲突不仅实存在于我国的辩护制度中,也同样出现于域外。刑事辩护并不是一个中国原生的概念,我国清末以前本没有刑事辩护制度,清末始从西方引进和移植辩护制度。 研究域外主要相关国家和地区关于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相关规定和经验教训,或许有助于研究我国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之间的内在模式。
(一)英美法系定罪与量刑的分离程序模式
在英美刑事诉讼制度中,定罪与量刑是相互分离的,在两种审判程序中展开。一般情况下,陪审团负责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裁判,法官则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断之后,在专门的“量刑听证程序”中负责裁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将定罪与量刑分开,在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中加以区分讨论,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进行就不会相互干扰,使得庭审过程更加顺畅。若辩护方进行的是无罪辩护,那么就会引起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先定罪后量刑。在无罪答辩中,量刑时会以查清的事实作为基础;而在有罪答辩中,法庭审理就简化为仅一个量刑程序了。在美国量刑听证程序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拥有量刑建议权,法官甚至还会听取被害人的量刑意见。 这就为无罪辩护中量刑意见的发表提供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