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国古代法律教育途径

(一) 官学教育

官学教育里面的法律教育思想肇始于秦代。祖龙扫六合之后奉行法家法治思想来治国,文化管制严格,车同轨书同文,韩非的“以吏为师”成为举国上下的文教政策。汉初承袭秦制,文景二帝甚至让懂法的人到丞相府来亲自传授人们律令知识。当时在蜀郡当官的文翁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西汉以后,以“太学”为高等法律教育的形式彻底奠定。此后,在魏晋南北朝期间。相续有“博士生员”、“胄于律博士”等官职的设定。隋唐时期,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伴随着科举制度的诞生进入昌盛时期。官学教育自然也有了进一步的完善。隋初,大理寺、国子监等机构正式掌管法律规制,改变了汉代以来教育由主管礼仪的太常兼管的状况。宋承唐制,通过律博士来教授法律。宋神宗熙宁六年,“三馆”之一的法律馆被正式设为中央的官学。此后蒙元南下,汉人的法律官学教育遭受重大打击,元、明、清三代均未有系统的官学教育,但地方及民间的私学教育还是一脉相承的。

(二) 私学教育

按照斯大林的历史发展阶段论,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社会转型为封建社会的转折点,在这个阶段,社会生产力有所增长,风云际会的时代正逢鼎革之变,新兴地主阶级向没落的贵族阶级发起挑战,想要窃取神器。为了维护自己这个阶级的利益,抑制旧势力,成文法的公布势在必行。制造“竹刑”的邓析,铸就“刑鼎”的子产,法律改革的李悝,吴起等皆在此时应运而生。与此同时,儒、墨、道、法等各家私学开始兴起,法律教育也随法家私学的勃兴而产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焚书坑儒,将法令书籍深藏于官,束之高阁。汉武帝又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私学教育日渐式微。一直至明清,在唐宋年间几乎销声匿迹的法律私学教育又逐渐复苏。明清两代之际,民间的讼师、衙门的书吏、官府的幕僚均在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私家法律教育,甚至诞生了状师这个团体。香港TVB有部叫《状王宋世杰》的电视剧,讲的便是这个无限接近现代律师的团体。

(三) 两者各自的优点

官学教育的优点在于有固定的教学场所,有讲堂和老师授课,有藏书楼可供查阅,经济有保障。并且背后有官方的支持,在民间的威望颇高。而且官学所传授的法律知识都是符合统治阶级主流价值观的,这可以使得通过官学学习法律的学子们有更加广阔的空间来发挥自己的才华,不至于学了屠龙之术而毕生所学无用武之地。

私学教育的优点在于可以自由讲学,授课老师以个人身份而非朝廷命官的身份开讲,因此传达的思想更为开阔自由。通过私学获得法律知识的学子不会被统治阶级的那套法律理论所束缚,不会囿于封建礼教。能够站在人民群众的视角上思考问题,能够拥有最朴素的价值观与正义感,私学教育更容易培养出民间的讼师集体。

(四) 两者各自的缺点

官学法律教育的缺点在于知识的源泉可能被污染了,官学教育所传授的法律知识都是遵从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从这一层面来讲,通过官学习得的法律知识很可能不是“法律”。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那么,官学则是统治阶级宣传洗脑人民的机构。

私学法律教育的缺点就比较多种多样了,私学教育因为不具备官方势力的支持很可能面临被官府封杀的风险。此外,私学教育的经费问题也是一大困难,很多私塾因为经费不足而倒闭也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还有,私学教育并不等于孔子所提倡的“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在很大程度上,家庭贫困的平民子弟们依然不能享受到这种教育,反倒是富庶之家的纨绔子弟们更容易接受到这种私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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