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物权说理论并非完美无暇,虚拟财产的种类多样,并不能简单地视为一个整体,而需要具体对待,其类型主要包括:(1)账户密码,如微信、微博密码等;(2)文件与视频,如网盘里的资料等;(3)虚拟物,如游戏化身、虚拟货币等;(4)虚拟集合性财产,如网站、网店。 账号密码类的虚拟财产表现出服务合同关系的特征,有债权关系性质,网络用户通过支付相应对价获得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利。文件视频类的虚拟财产多蕴含该用户的思想情感,呈现独创性的特征,以知识产权的方式继承、保护更为妥帖。而虚拟物系玩家所有,并可进行现实的经济交易,又因其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和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两项要件,因此得为其物权之客体。
上述分析虽然对虚拟财产依据种类的不同大致区分出不同的法律属性,但伴随虚拟财产种类的不断增加,各种类间的界限将逐渐模糊,虚拟集合性财产表现尤甚。不管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为何,只要其具有财产性,并且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就应当纳入“财产”范畴,依照《继承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确认其归属。
四、虚拟财产继承的困境、成因与对策
(一)现实困境及其成因文献综述
我国互联网起步滞后但发展迅猛的客观情况使得对虚拟财产这一新生事物的研究与保护在匆忙中前行,大有“提着裤子飞奔”的窘态。现实中,虚拟财产继承的种种不便主要可归结于以下方面:
1、网络系统本身的掣肘。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流转与消灭等活动皆依赖于网络系统,保障其能在网络系统中的安全储存、流转是实现虚拟财产继承的客观基础,更是首要前提。可是现实中,黑客入侵事件屡见不鲜,有时可能是用户自身的其他疏漏,如误点钓鱼链接,造成虚拟财产上的损失。如果无法保证虚拟财产在网络平台的安全存储,确保继承人有可得继承的利益,那么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只能是纸上谈兵。
2、网络用户协议的妨碍。网络用户协议是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运营商双方签订的用于确立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凭证,其本质是用户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运营商提出的格式合同,以期用合同关系约束双方。网络协议主要在下列两个方面阻碍虚拟财产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