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9日,李先生在某宝网购买了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其品牌官方店页面商品描述为[白酒-中国名牌52度五粮液(1618)500ml特价],并且强调特价成交为8349元。交易完成后,李先生偶然再次浏览上述网页发现,其在打折时特价购买的白酒竟然和原价别无两样,于是李先生向市价格举报中心进行举报。之后,某股份有限公司和李先生达成协议,同意李先生进行退货退款,并且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商品价格两倍的赔偿,同时约定如果不履行将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事后该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该协议,李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该股份有限公司价款两倍赔偿和约定的违约金 。
受诉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属于网络购物纠纷,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将网上销售的商品原价标为特价以此来误导消费者,其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虽然达成谅解协议但是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其行为同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李先生要求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若因产品质量造成人身伤害的,消费者可以同时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如实向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最新的真实可靠信息,不得作夸大虚假宣传。该案中酒仙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其对产品价格作不真实的描述,属于现实欺诈行为,导致李先生受欺诈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以原价购买了6瓶白酒。对此,李先生可以根据《合同法》中有关欺诈撤销的规定,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要就酒仙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