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国当代法律教育

(一)英国法律教育制度的历史沿革

1。早期律师会馆学徒制的教育制度

    在欧陆法系国度,主要是由大学开展法律教育。而英国古早的法律教育任务均由律师会馆承担。律师会馆产生于中世纪。从12世纪开始,在会馆的开课期,从各个地方赶来学习的法律职业者可以集中住宿在一起,因而吸引了大量想要学习法律的年轻人,这些人被称作“法律学徒”。每个阶段的开课期结束以后,这些法律职业者仍留在那里教育新的一批法律学徒。长此以往,在这批法律人集中住宿学习生活的地方就渐渐地形成了法律职业内部职业性的、私塾性的教育机构,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律师会馆(Inn)。其中,中殿会馆(The Middle Temple)、内殿会馆(The Inner Temple)、格雷会馆(Gray’s Inn)、林肯会馆(Lincoln’s Inn)是彼时著名的四大会馆,一直到近代时期仍然在英国的法律教育方面施展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律师会馆制度的产生依托于英国中世纪的历史文化条件,正如韦伯(Marx Weber)所言:“对于专业的法律教学进程,因而也是特殊法律思想的发展来说,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可能性:由实践家进行的法律经验的教育,即仅仅或者主要在实践中进行,在经验的意义上是手工业式的;或者,在特别的法律学校和采用合理系统编排进行的法律理论的教育,即在这种纯技术的意义上是科学的” 。由于英国当时是典型的经验性的判例法国家,判例和经验法则常常成为人们评价衡量一个案件结果走向的标准,于是律师会馆逐渐成为教授这种法律的角色,基于此,学徒制便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客观地来看,律师会馆的教育的确可以使学生在一定的培训时期里获得较为扎实的实务工作基础以及强大的实践操作能力,因此,它为英国的司法界输送了数量众多的顶尖水平的法律应用型人才。但是,到了17世纪后期,由于各种社会历史环境因素的影响,律师会馆慢慢地不再适应时代的需求,渐渐地也就脱离了社会运行的轨道,直至被世人冠名“衰败的大学”。这自然给英国当时的法律教育模式带来了新的难题,改革迫在眉睫。

2。近代法律教育制度的尝试————以大学为主体来自优I尔Q论T文D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在那时的英国,法律主要是由律师会馆来传授,“牛津、剑桥大学并不对他们的学生进行应用型的教学,那属于律师会馆的教学任务。他们只会选择具有人文学科共性的课程来对学生进行理论性的教学,譬如法理学、法制史等。当然,律师会馆的师父们也不会允许大学涉足实务领域的教学,那是属于他们的领域” 。进入18世纪,英国法律教育的改革迎来了一丝曙光,“在社会的转型期,在法律教育改革的战场上,大学必将取得胜利并建立新的王国” 。于是,一些知识分子开始推行基础法律教育由大学实施的系列运动。正是由于他们的不懈努力,最终,近代的法律教育制度——以英国法为内容在大学校园里终于诞生了。譬如剑桥大学的学者威廉·克林顿(William Clinton ),生前将其个人全部藏书都捐给了剑桥大学图书馆,变卖了个人所有资产,设立法学教育基金会,用来促进英国法学事业的发展。英国著名的大法官艾伟仪也认为大学才是法律教育的最后归宿。1764年,布徕卡司通(Sir William Blackstone)作为第一位在大学讲授法律课程的教授在剑桥大学开课英国法,同时把他的教案汇编成《英国法教程》。在这本著作中,他阐述了一套具有先进学科教学理念的法学教育体系。但很可惜,其教学理念没有得到普遍认可,以至于在这之后的三十年里,该国的高等法律教育进步甚微。纵然如此,布徕卡司通对高等法律教育的这次创新,还是为以大学为主体的法律教育制度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1850年,牛津大学率先成立法学院;1874年,剑桥大学法学院也随后独立出来;1900年以后,越来越多的高校加大了对法学教育的投入力度。然而,在上世纪70年代之前,律师会馆依然承担着英国法律教育的主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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