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在英国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其在英国的法律教学活动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讲授者一般通过讲座的形式,就某一具体的社会实践问题进行深度地理论剖析,把现实问题映射到制度体系的标准中来定位和解读。这种教学方式强调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性和秩序性,一方面学生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制度规则设置的目的,另一方面还能够使其对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固化思维方式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目的就是使学生能够以一个理性法律人的思维、眼界去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在英国,许多大学法律课程的授课制度就是讲座。
4。教育评估考核方面文献综述
英国法律教学机构的考核机制都设置得较为完备。例如,大学和法律职业组织都设置了期中考试( Intermediate Examination)和期末考试( Final Examination) ,学生只有通过了这些考试,才准予其获得法学学位或者执业资格。不仅如此,一些英国法律教育机构还为学生设置了荣誉性的考试,同时根据学生的成绩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奖励。
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其考试侧重点也渐渐地被明确下来。一般来说,学生处理某专门领域内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常常作为英国法律考试的重点,它一方面要求学生基于社会的背景来认识某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在考试中检测学生的“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清楚阐述思想的能力,区分法律问题是与非的能力”等 。
5。素质能力方面
英国当代的法学教育,尤其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在理论和实践培训之外,还教给学生法律职业道德以及自我管理意识。
当然,他们的大学也会为非本专业的学生开设法律课程,这些法律课程亦基本配合学生自身专业的需求,力求让学生做到学有所用。此举在拓展了非本专业学生的知识体系的同时,还培养了他们最基本的法学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