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代英国法律教育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后
应用型的法学教育,培养出的学生大都精于实践,操作能力出众,但是因为往往疏于理论,思维较为闭塞。为改善该现状,上世纪70年代,英国法学界开展了一系列繁重的教学制度变革的工作。1970年末,英国官方发布了一份“奥姆罗德报告书”(Ormrod Report)。这份报告点明,现代的法律教育,要摒弃“学业”和“职业”、“理论”和“应用”二元非此即彼的传统理念,积极加强法学专业和社会实务部门的相互交流。这份报告规划将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分为三个步骤:(1)在大学阶段培养好学生的理论素养;(2)将学生输送到社会实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方面的锻炼;(3)学生走上工作岗位以后,不中断理论知识的更新。这种变革方向,彻底打破了英国一贯的教学模式,大学开始慢慢担当起高等法学教育的主要角色。
于是,从20世纪70年代起到90年代,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在办学规模、多元化教育和声望等方面开始了全方位的发展,当代法律教育的轨制最终形成并日益走向成熟。
(二)英国当代法律教育制度的概况
当代英国的法学教育,在保存了其经典教学特点的同时,亦汲取了德日国家法学教育的有益因子,从而产生了别具一格的一套法学教育体系。
1。培养目标方面
英国各大学的法学院、法律专业主要是致力于培养专业性的法律从业者,即通过法学院的系统培养,使学生具备法律从业者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为进入法律职业打下基础。同时,英国的司法职业又与法学教育背景直接挂钩,参加英国司法职业资格考试以取得相应的法律学位为前提。所以,这又反过来极大地提升了大学在英国法律教育方面的地位,从而更好地促进他们培养目标的实现。
2。教学内容方面论文网
在课程安排上,英国的大学在本科法学教育阶段,开设的科目都偏于基础化。通过该时期的基本理论培训,学生一般便能够掌握法律人基本的理论素养。到了下一个阶段,学院和实务部门的教学联系就变得较为紧密,学生在这个阶段可以系统学习比如谈判技巧、协商策略、庭辩技术等技能,由师生组成固定成员数量的小组,以确保教学交流的顺利进行。这表明现代法学院在重视理论教学的同时,法律实务基础也逐渐被摆到了关键地位上。
3。教学方法方面
英国各法律教育机构根据历史的教育实检经验,长期积累总结,创造了诸多具有鲜明特色的教学方法。这些形形色色的教学制度,其本质上的共同点都在于试图建立一种个体受教育者与法学学科之间相互独立而又彼此联系的连接方式,也就是将客观现实的法律知识通过教育从而激活并内化为学生内在法律能力的同时,又可以将基本的法学价值理念和法律工作者所具备的内在优良品质以特定的形式在不同个体之间实现持续性、放射性的传递效果,所以这一结果是否达成也就自然成为了评价某种法律教学方法是否成功的判断标准。
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英国法律教育机构所坚持采取的“导师制”和“讲座”凭借其独特的教学制度和突出的教学效果而在各类教学方法中脱颖而出。
导师制( Tutor System)最初起源于英国,但是现代意义的导师制概念则生成于19世纪以后,并同时推广至英格兰的所有大学。导师制的具体教学方式包括: 导师首先要根据特定的主题来搜集相关的判例材料;之后由学生在导师的要求下熟悉相关的案例内容,同时要进行初步的独立思考;最后在课堂上,由学生在导师的引导启发下针对具体案件进行讨论、分析和评价。这种教学制度的优势在于导师授课和学生参与学习的方式更加地灵活,在极大地调动导师学生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还能够重点关注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推理能力以及表达能力,从而使学生更好地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的基础性专业技能。基于上述优点,英国导师制教学方法下所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无论是专业能力还是团队协作能力都广受实务界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