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和救助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重点提到了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主张离婚并且要求施暴者进行各种赔偿,不仅仅局限于生理方面的赔偿,也要重视精神方面的赔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损害赔偿“侵害包括”损害赔偿物质精神损害赔偿精力侵害精神损害赔偿精力侵害适用的,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精力侵害问题责任若干标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上以利诱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精力侵害抵偿的法律 。关于赔偿,受害者可《婚姻法》为辅助,《反家庭暴力》为主要的条款,对施暴者主张赔偿,第二十八条主要了解到精神损害方面赔偿。文献综述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第二款也具体提到司法调解没有效果离婚的情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准予离婚。将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列入了离婚的法律规定的要件之中,有暴力行为等,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此项使离婚的理由相对明确,也使受害者能得到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索事,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成为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某些单位和部门救助和防止家庭暴力的职责,有效地避免和防止了各部门的相互推诿和扯皮 。使弱者群体自力救助途径更加明确,并且确立了社区组织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更加有利于受害者权利的维护。从而增加群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让群众遇见暴力事件能依靠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不能忍耐,相信政府有关机构能够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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