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环境司法专门化含义
司法这个词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包含了广义、中义和狭义等不同层面上的说法。法院审判行为,检察院检察行为,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广义的司法,甚至连企事业单位执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能是一种司法行为;法院的审判,公安的侦查,检察机关的检察起诉,监狱机关的刑法执行活动等可以理解为是中义上的司法;而狭义上的司法理解起来比较通俗易懂,其指的就是司法部门(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判决这一过程。
环境司法专门化,表面上看来就是指司法审判专门化在保护生态环境这个方面的具体表现与实际运用,是与环境保护等其它与环境有关的问题相联系的司法活动的总体概括。我们也可以说,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建立就是为了能够很好的解决关于环境问题的纠纷,为此在司法范畴做出专门化的设计与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改革, 并且通过建立专门的司法审判机构来解决该类型案件纠纷。苏力教授认为“伴随着社会分工的逐渐明确,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分工也逐渐被细化,法律机构也会随之发生适应性的变化,这就是法律的专门化,” 这就说明,我国的司法专门化与日益繁杂的社会关系之间是具有紧密联系的,司法专门化是人类社会的分工与演化的必经之路。环境司法专门化也刚好体现出了我国司法内部的分工细化,也对其他应该分工精细的司法部门起到了表率作用,是我国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代社会,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之严重,这已经成为人类的社会生活,甚至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一个极其严峻的问题,而恰恰是因为环境问题的越发严重导致了关于环境问题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样会使得在朝着良好发展方向下的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的阻碍。所以我国必须在环境法制建设的道路上不断去深入探索研究,以便尽快建立一条能够解决环境纠纷的快速道路,而正是因为环境司法专门化这一概念的提出才使得建设专门化的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又向前迈出了一步。国际上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机构形式早有建设:专门审判环境问题的法庭,单独设立的环保法庭以及环保合议庭。我国目前的选择主要是后两者。面对当前脆弱的环境以及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的迟滞等问题,通过建立与运用司法手段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并且形成良好有效的机制是很有必要的,这就是需要尽快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院的原因。
1.2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和内涵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建设对于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建设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司法救济往往被看作是保障权利的最后一道也是最关键的保护屏障,笔者认为,只要了解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和内涵,就能逐步摸索到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应走的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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