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从法制史角度来看,司法制度建设在任何一个政权的建立、发展过程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它是上层建筑中的一个重要支点,它能维系一个政权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相对公平的社会秩序,为一个政权乃至国家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屏障。就苏皖边区政府的实际情况而言:第一,新型人民政权的建立,为边区司法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政治前提和制度上的保障。苏皖边区人民民主政府的建立,为边区展开人民民主的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可能。第二,思想和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观和法制观的确立,为苏皖边区政府的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先进的思想条件。第三,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实施,为苏皖边区政府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经济基础。边区政府积极开展经济建设,建立了有别于国民统治区的经济基础,这就需要用新的司法制度加以巩固和保障。

二、苏皖边区政府司法制度建设主要内容

苏皖边区政府是边区最高政务机关,责任重大,负责领导全边区的各项工作。为了便于边区司法制度建设,边区政府还设立了高等法院、公安总局、法制室、参议室等,分别处理各项司法工作。同时,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高等法院院长为季方,公安总局局长为龙潜,此外,边区政府主席李一氓、刘瑞龙、方毅等也对边区政府司法制度建设做出重要指示,他们成为边区司法制度建设的中流砥柱,为边区的司法工作做出重大贡献。

首先,边区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有关司法制度建设的政策法令,1945年12月3日制定《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刚要》,明确了各级政权及全体人民的奋斗目标。主要内容有:保障人民的人权、财权和公民权;改进司法制度,严惩汉奸,清除特务土匪,加强区乡调解工作,简捷诉讼手续,加紧编审各种民主法规,建立民主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施政纲领》将解放区人民经过八年抗战取得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带有临时宪法的性质,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总趋势,也是苏皖边区政府整个司法制度建设的指南。同时,在《施政纲领》精神的指导下,苏皖边区政府确定了司法工作的方针是:健全司法系统,改善司法制度及诉讼手续,严禁敲诈勒索,改变监狱制度,废止肉刑,严厉肃清敌特奸细,加强锄奸工作,对被捕汉奸、土匪分子,除坚决不愿意改过者外,一律采取宽大、争取、感化、转变政策。

其次,边区政府另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统一边区政策法令。1946年1月6日至27日,苏皖边区高等法院举行首次边区司法会议,通过司法 、刑法、民法等法规和条例共30余件,建立起较为系统的法律制度,使诉讼、审判、调解均有法可依。[2]据不完全统计,边区政府在一年内,共制定各种条例、法规50余件。司法方面,制订了《各级法院组织条例》、《民刑诉讼条例》、《调解员之职权条例》、《刑事案件复议条例》、《陪审条例》、《监狱条例》、《律师登记条例》和《撰状规则》等。随着边区法令的统一,边区政府也设置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司法机构(见附表),并建立了一系列符合根据地实际情况的司法制度,其中主要的司法制度有:

(一)、诉讼审判制度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早期创建的革命法庭就初步提出了一些诉讼原则。土地革命时期,这些原则被进一步明确并制度化,但由于受到“左”倾错误路线的干扰,许多审判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实行。抗战时期,纠正了“左”倾错误,各项审判制度才得以恢复到正常轨道上。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确立了一些与本地区革命形势相适应的诉讼原则,但主要的一些诉讼原则还是一致的。苏皖边区政府司法建设的主要原则就是继承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设的优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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