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动摊贩

近年来,在城市中有相当比例的流动人口家庭、下岗工人家庭、城市最低保障家庭等面临着经济收入不高,经济支出面临巨大压力,且自身缺乏稳定的生存技能的窘境。而相对的,从事个体小买卖的准入门槛不高,于是他们中一部分人就开始从事于一些小商品买卖、流动餐饮等,这就形成了流动摊贩。

二、流动摊贩治理中城管执法困境的表现

不知从何时起,“城管”这个词在人们的心中由本来的中性词渐渐偏向了一个贬义词。尤其在对于流动摊贩的治理中,城管执法的对象多为社会最底层的人民(如外来务工者、下岗职工等),这与民众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心理是相悖的;加之全国城管组织无序发展、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分优劣随意扩编城管执法人员(多系临时工)、曝出众多暴力事件,所以造成在社会上的地位与名声受损。在网络上很多人将2013年称为“城管年”,因为仅在那一年中就涌现出了关于中国城管的12起著名暴力执法事件。城管执法在流动摊贩的治理中所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

(一)城管执法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1.城管执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是一切执法行为的依托以及能够良好运行的基础,我国的城管执法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作执法依据。到而今,我国还没有专门为城管执法而制订一部法律。 

现在我国各地城管执法的依据基本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级、地级人民政府所颁布的一些文件及规章 。国务院曾在2002年发布过一则文件对行政处罚权的开展工作有了更详细的说明,明确了行政处罚权的指导思想和范围,提出了行政处罚权的实行要求,即便这一文件可以当作城管部门实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但是还是不够细致完善。况且在实际情况中,我国各个地区都会首先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进而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发展状况的城管执法法规,所以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全国各个地区城管执法混乱的情况,城管部门的设立、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以及执法范围的划分等都没能够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执法人员无法可依的尴尬场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行政处罚权、怎样实行行政处罚权、实行行政处罚权有何限制等,都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可以想象,在我国作为一个执法部门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去执法,出现问题这是必然的。

2.城管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

近几年,我们多次听说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遇到了执法对象的暴力反抗,从而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甚至是死亡。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人员执法过程中一旦有人侵害到执法人员就很有可能会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依法受到处罚。这种严格的国家强制力对公安机关人员来说无疑是最有效的一种保护,可是城管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当中的身份和公安机关人员是有差别的,因为在法律范畴上妨害公务罪所保护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而在这当中并不包括城管执法人员,他们并不在该项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内。这就造成了一种比较尴尬的局面,由于城管执法人员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导致了在未触及刑法的前提下,他们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的维权也只能以其个人的名义来寻求法律上的保护,并且只能在民法的范围内寻求救济,很显然这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城管执法人员自身的权益。

3.城管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我国的城管一向都是责任比权力要大的。根据法律法规,城管没有权力去独立制定或颁布行政性文件或规范文件,可是它在面对城市民众的利益时却是处于最低层次的行政机构,直接处理和社会民众息息相关的一系列利益问题。和自身所被赋予的权力相比,城管的责任显得更加重要,它要在执法中一直坚持文明、高效、合法的执法手段,并维持着政府的在公众中的正面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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