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城管部门作为隶属于行政部门的一个执法部门,理所当然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地监督,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人大的监督力度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另一方面在我国城管执法机关内部也有像监察科、纪检监察室等的内部监督部门,但是作为监督的内部部门,它们对城管的一些不合理的执法行为,很难做到真正的公正对待,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基本是形同虚设的。同时在追究责任方面的工作也是不到位的,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城管执法行为追究责任问责机制,对一些违规甚至违法的执法行为没有建立严格规范的惩处机制,对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没有起到应该有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