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设立危险驾驶罪,是为了缓解日渐严重的各种交通状况。本文研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是为了不断了解危险驾驶罪在其主观上的先天恶性。确定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的间接故意属性。一方面在理论上有助于危险驾驶罪在法学理论上的完善,填充相对空白的理论研究基础。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有助于改进目前不合理的入罪标准,对过失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80290
毕业论文关键词:醉酒驾驶,故意,过失,危险状态
Dangerous driving sin the subjective fault of research
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in order to alleviate a variety of increasingly severe traffic conditions。 In this paper,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subjective guilt, in order to continue to understand the inherent vicious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on their subjective。 OK subjectiv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sin indirect intentional properties。 On the one hand, in theory, help to improve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filling gaps relative theoretical research foundation in legal theory。 On the other hand, in practice it helps to improve the current unreasonable incriminating standard of negligence not yet caused serious consequences 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 regulation by administrative means。
Keywords: drunk driving, intentional, negligent, dangerous state
目 录
一、 前言 3
二、 确实存在的主观罪过研究热点与司法需求 3
(一)国内关于主观罪过研究的不同方向 3
(二)实践中存在的危险驾驶罪量刑难题 4
三、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的认定 4
(一)主观罪过的判断标准 4
(二) 故意和过失辨别的理论研究依据 5
四、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应当认定为故意 6
(一)其他相关理论的不足 6
(二)认定为故意的优势 7
(三)对刑法相关条文的建议与展望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一、 前言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数目在刑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通常是最为庞大的,这一切的原因正是由于仅仅通过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该罪第一条的入罪标准。但是,本文认为以刑法作为调控醉驾的唯一方法,将醉驾的各种主观状态一律入罪,其缺陷是十分明显的。这样一刀切形式的入罪标准不但加大了司法部门的工作压力,而且违背了刑法作为社会秩序最后防线的初衷。而通过对此种类型犯罪的主观罪过进行深入研究,不断了解该种罪在其主观上的先天恶性。一方面在理论上有助于危险驾驶罪在法学理论上的完善,填充相对空白的理论研究基础。另外在实践中有助于改进目前不合理的入罪标准,对一些严重性并不需要用刑法进行调控的危险驾驶行为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可以适当的降低司法资源的空耗,同时能够提升宪法的威严。最后,这也能从侧面证明社会zhuyi在法律制度上的先进性与引领作用。
二、 确实存在的主观罪过研究热点与司法需求
危险驾驶罪的目的在于处罚醉酒后依旧驾车的危险行为而非由其所导致的肇事的结果。因此,只要有损害相关法律权益的危险性,本罪就能够成立,因而是危险犯。依据本国刑法相关研究,是故意与过失皆有可能的犯罪方式。那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到底是两者中的哪一种,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研究界并没有统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