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关于主观罪过研究的不同方向

大部分研究者觉得该项罪名的主观罪过应当确认为故意。他们认为:当事者在能够预见其行动极有可能导致损害状况产生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却放任该损害可能性的产生。因此可以看出,施行人在意识上有放任该危险可能发生的故意。由此应当确认行为人思想上存在间接故意,可以确认行为人的思想倾向性。

另外还有部分研究者觉得驾驶人的意图必然是由于自信过失才有的。根据最近的相关研究,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损害巨大的危害结果很明显是持不希望其发生的意见。一个正常人不可能希望一个自己同样受损害的结果的发生,只是过于相信或心存侥幸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那么就不可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此外还有种结合二者的不同流派,他们觉得,此种罪名的主观要件既有可能是间接故意也有可能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人头脑清晰时并不希望导致交通事故这种损害,行为人认为自己能够依靠自己的高超技艺防止危险结果的发生。因此,在整个事件发生时以及事情发生之前,危险驾驶者对最终导致的巨大损害很明显是并不认同的,由此可以认定其罪过形式为过失。然而,还有一些行为人有意让自己进入醉酒驾驶的形态,故意导致这一危险行为的出现,以一种十分随意的心理来推动自己的行为。这一情形可以将其确认为故意,而且大多数都是间接故意。不过也不能够排除有直接故意的可能性,但这就要将其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了。论文网

(二)实践中存在的危险驾驶罪量刑难题

1。管中窥豹:以某市危险驾驶罪量刑状况为例   

2011年至2012年一整年,全市判处危险驾驶案件约6000人,其中判处真正刑罚的44人,占81%,并被判缓刑有12人,占19%。50%的人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者有5人,占11%;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者占12%;无判处拘役4个月以上情形。并处罚金1000元12件12人,占21%;并处罚金2000元31件31人,占53%;并处罚金3000元10件10人,占17%;并处罚金4000元5件5人,占9%。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160mg/100ml,24件24人,实刑率58%。血液中酒精含量160mg/100ml-240mg/100ml,24件24人,实刑率96%。超过200mg/100ml者,一共有17人,都被处以刑事处罚。   

2。见微知著:国内的量刑情况与实际困境   

在国内,很多地方都有较为著名的醉驾的司法判例。比如:北京市某法院判处一醉酒驾驶者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因为在其驾驶时查出他的血醇浓度超过200mg/100ml。“杭州飙车案”的被告人胡斌则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由此可见,危险驾驶案件在全国是很多的,而且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不一,导致争议很大。而且初始诉至法院的危险驾驶案件,各地法院均判实刑,且无上诉案。但是,随后却不断出现一些适用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如:重庆首例醉驾入刑案,法院觉得,该犯罪行为较为轻微,不应当对其处以刑罚,最后判决行为人免于刑事处罚。

可以说,正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醉酒驾驶形成的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过于概括,没有一个具体且稳定的参照体系。司法部门迫于实际情况对本罪的认定尤其是对主观要件的理解也存在非常多的不合理之处,导致了该法条无法精确适用并影响了刑法施行结果。

三、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的认定

犯罪的主观方面作为《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必须的基本构成要件,对于刑法规定的这些犯罪,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犯罪,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陈渊:《如何认定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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