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残疾人获得了基本生活和政治的权利。为了开展残疾人工作,1953年成立了中国盲人福利会,1960年成立了中国盲聋哑协会。大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起地方协会和基层组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残疾人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1988年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了。全国各地也相继地成立了地方分会和基层组织。这种“半官半民”的组织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则使中国的残疾人社会工作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我国的残疾人社会工作已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尤其是《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 1996--2000)》实施以来,残疾人的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形成了更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该计划的实施,使43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使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入学率进一步提高;使残疾人的就业率由70%提高到了80%;使 829万农村贫困残疾人,解决了温饱问题,269万城乡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使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日趋活跃,特殊艺术和残疾人体育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使残疾预防取得进展,多项预防措施逐步得到了落实,减少了残疾的发生。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素质得到提高,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增强,范围扩大。2000年,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全面完成,使得我国残疾人事业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达到了一个新水平,为新世纪残疾人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石。我国还积极参加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 1983-1992)”和“亚太残疾人十年( 1993-2002) ”活动。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经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扬,荣获了联合国“和平使者奖”和“联合国残疾人十年特别奖”。
虽然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应该享有和其它公民平等权利的观念已经在全世界得到了公认,在世界各国,残疾人权利也普遍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对残疾人平等的公民权的忽视还让残疾人是经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单纯的生理缺陷和残疾并不能必然构成其经济与社会活动的障碍,障碍的程度是由残疾人自身与其生活的环境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所以,残疾人的平等的公民权利得不到实现的问题是残疾人问题的实质,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差距还是不小的,有些地方甚至还呈现拉大趋势,严重威胁了残疾人的生存权;残疾人很难享受到与其它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发展的权利受到了严重剥夺;就业范围和选择的自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很难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由于现实的障碍和自身的残疾不能获得平等的社会参与机会;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残疾人事业发展现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地区发展不平衡。
目前,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还处于由“准专业和经验化”向“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的转变过程中,在中国的康复中心设有专门的社会工作部,在上海和广东等社会工作的“先发”省(市)有一些残疾人社会工作之外,大部分残疾人服务中还基本上没有导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与残疾人群体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需要相比,无论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数量都是严重不足。
第一,我国残疾人种类繁多而且人口基数大,对专业化的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旺盛。残疾人种类的多样化,对残疾人服务“精细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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