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利于国家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基础。失去了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为一体的土地后,农民不仅享受不到土地升值带来的利益,还要为改变生活方式、就业方式付出大量成本,极易陷入“进无出路,退无着落”的两难境地,使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越来越沉重,涉及土地问题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已成为影响城市化进程、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社会保障作为工业化的产物,反过来还能起到推进工业化进程的作用,所以,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工业化进城的健康发展。
3、有利于我国构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国民财富分配却越来越不公,国内20%的人占据了80%的社会财富。据官方统计数据,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警戒线达到0.446。农民由于缺乏基本保障,在陷入困境时,他们可能会采取违法行为以获取基本生活所需,给城镇和农村的社会治安带来隐患,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从整个社会来看,只有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才能文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才能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下建立的以集体保障为主,家庭保障和国家保障为补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基本解体,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必然会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养老保险问题,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不仅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理论课题,更是现在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以安徽省滁州市为例,分析欠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及问题,联系中国失地农民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
(三) 国内研究综述
由于失地农民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上应当遵循分类处置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的保障政策。
国内学者们对建立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大体上有如下两种观点:
一是被征地后“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可以将其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或建立类似于城镇社会保障的制度,让其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对于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农民,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的就业保障体系,可为他们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鼓励、促进其就业。对于那些超过劳动年龄阶段的农民,政府应该承担起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责任,让他们可以享受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二是没有“农转非”,仍然留在农村的失地农民,应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基金,为失地农民提供各项保障项目。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应主要由(原) 村集体和政府来承担,二者比例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其中( 原) 村集体负责部分由村的征地款和土地增值收益解决。在征地过程中,应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注入若干年的社会保险资金。基金支出主要是用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促进和最低生活保障等项目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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