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间接原因: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
(2) 河南安阳"5.12"塌架事故
事故发生时间:2004年5月21日;
事故发生地点:河南省安阳信益二期工程工地;
事故造成的损失:21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8.3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滑模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现场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差,违规作业,盲目拆除顶部缆风绳;
事故间接原因:滑模施工负责人自行加工非标准井架,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制作粗糙,使用前未经检验及验收;使用的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批,施工中也未认真按方案组织作业;拆卸作业前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对关键部位也没有进行检查;施工和监理单位未能履行其相应的职责,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监理人员均不在现场,且无专职安全员,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井架拆除作业所用人员,大部分是临时招募的本地农民工,未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差。
1.2 文献综述
1.2.1 建筑事故类型研究
我国建筑行业的安全事故多见于“五大伤害事故”,即高处坠落事故、物体打击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触电事故和坍塌事故。
高空坠落事故是最常见的建筑安全事故之一,位于“五大伤害事故”之首,大约占事故总数的50%[1] 左右。由于建筑施工过程具有生产周期长、工人流动性大、露天高空作业多、劳动繁重等特点,造成高空作业事故的原因十分复杂,主要危险因素有:人、环境、材料、机具设备和安全技术措施等。
建筑物的坍塌事故时有发生,造成的伤亡惨重。综合近几年的数据,坍塌事故的数量占事故总数的14%,其导致死亡的人数占所有死亡人数的20%,重伤人数为45%。目前我国对坍塌事故的研究甚少。施工过程中主要出现的坍塌事故类型为脚手架坍塌、基坑坍塌、模板坍塌和拆除工程坍塌。其中,模板坍塌事故的危险性最大,死亡人数最多[2] 。
触电事故是指电流流过人体而产生的化学、机械、热以及生理效应而导致的伤害。施工现场的电气系统本身是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体系。加强电气安全管理,从“人-机-环境”综合考虑,是预防触电事故的关键[3] 。
1.2.2 危险有害因素研究
如何辨识危险有害因素是安全评价的前提,其辨识的充分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评价过程的有效性。建筑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4] :
(1)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人员因素:人员不健康、不具备相应能力、未经培训不具有安全意识、人员违章指挥;
机具因素:混凝土泵、小推车、铁锹、振动棒等机具的使用不当;
材料因素:混凝土采购与使用不合格,材料运输过程中的问题;
施工方法与措施因素:施工方法无安全健康规定、没有交底措施、机具使用措施不合理;
环境因素:楼梯照明不足、高低温天气施工等。
(2) 国家、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危险有害因素清单
(3) 原来已使用或正在使用的危险有害因素清单
日常管理活动中一些固定的措施,记录在危险有害因素清单上。
(4) 以往事故调查及反馈意见的补充危险有害因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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