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公务员分类的原则
1.范围合理,以“事”为中心的原则。 职位分类首先要有一定的边界性,简单来讲就是职位分类范围的确立要合理。全球不同的国家职位分类的范围都千差万别,有的范围相对较窄,有的范围相对而言就比较宽泛。我国的职位分类制度也有自己的特色,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分类做到“人尽其才”,相关的制度体系将逐步确立,激励机制长期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使用范围。职位设置对“事”不对“人”,以事为中心,就是指公务员职位的设计要以社会的职责为主,以实现整个政府组织的职能任务和总体目标为出发点。摒弃以前公务员分类制度中存在的“人”为中心导致的诸多弊端。各类公务员任职的资格条件,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各项工资福利、后期培训教育以及相关退休退职制度,也应当以职位为标准来制定。
2.删繁适简,相关配套原则。不管是哪个国家,职位分类制度都必然会经历由简单到繁杂,然后再由繁复简这个历程。我国职位分类制度的建立过程也应跟随大流的趋势,尽量避免少走弯路。我国实行的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实施范围广、层次多、数量大。同时,我国每个地区和部门中公务员队伍的文化素质与能力水平也是长短不一,因此我国的职位分类制度的设计应当删除繁杂使其趋于简单,使分类制度的可操作性变得更强,这样广大公务员更易于理解和接受。并且,职位分类的根本目的是优化管理,那么就必须注重职位分类在其相关的其他制度之间的紧密协调与配合。其他的相关制度比如公务员的考试与录用,职级的晋升,后期教育与培训,薪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制度的逐步确立与完善,应该与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同时进行,以做到对各类公务人员实行比较完善的管理。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3.依法为托,动态有序原则。不管哪个国家,虽然还有些国家并没有把职位分类明确到法律层面,就只在公职人员的法规中规定了规范职位分类有关的规章,但是它们的职位分类制度都是有法可循的。所以我国的职位分类制度也必须以法律作为依托,国家统一制定并颁布与职位分类有关的法律法规,而后交由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注重职位分类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规避职位设置方面的随意性,体现职位分类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特点。职位分类作为一个系统它首先首先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它通过自我调节与完善去适应不断变化着的外部环境,同时还要与外部环境保持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要随着我国政府的职能的大小,政治经济管理能力高低和中心任务的变更不断变更作出调整,以期不断完善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制度。
二、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在《公务员法》还未颁布以前,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模式一直是没有划分类别的格局,俗称“大一统”。“其基本特点是,一是管理对象‘大一统’,用‘国家干部这一概念统称各类干部;二是管理方式单一,用管理政干部的方式统管各类干部;三是管理权限过分集中,被管理者缺乏权利;四是管理制度不完整,功能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3]国家公职人员中从事综合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与实行一线执法辅助的政府部门的官员混合招收录取,并且选拔的方式和培养的方法策略都不一而同,导致公众认定的公务员“铁饭碗”现象滋生。2006年颁布《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把公务员划分为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综合管理类三种类别,并沿革至今。任何一项制度的确立,都必须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公务员的分类制度也是同样的道理,尽管《公务员法》已经做出相对完善的划分,但是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还是多多少少存在着一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