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考核程序:对公务员考核具体实施的操作步骤、方法和程序。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法有两种,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对于不同的地方、单位,具体实行考核的操作步骤和程序有一些差别,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关步骤和方法。
(5)考核效果:考核结果产生的影响,对公务员发展的影响,体现考核的意义。研究公务员考核机制,就是为了解决谁来进行考核,谁对考核负责,该怎样进行考核,怎么促进考核机制发展,更好的发展考核机制的作用。
(二)公务员考核机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务员考核机制已基本形成,其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酝酿阶段(1985--1989年)
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深化改革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处境下,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被提上了议程,1985年起草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是行政法学界第一次开展行政法律工作获得的成果,1987年明确提出在我国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89年组织和组织人事部为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干部考核机制,中组部和人事部联合下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方案(施行)》,这个方案主要主要以行政首长考核的方式对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和直属机构任命的司处级干部进行“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考核,为公务员考核机制的建立打下了基础。
2.试点阶段(1989--1993年)
1989年国家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和国家建材局率先开展了公务员考核试点工作,1990年又在哈尔滨和深圳进行公务员考核的试点,根据试点的收获,为公务员考核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进一步发展了公务员机制。
3.成熟阶段(1993年至今)
1993年8月,为了规范管理公务员队伍,优化公务员体系,提高行政效能,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的概念首次被提出,公务员制度在我国建立并被实行,本条例对于公务员的考核有了基本的框架,第二十条明确了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四方面全面考核,重点对工作实绩考核,第二十二条中指出公务员考核由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组成,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等次。
1994年3月,相继出台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200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2]第三十三条在考核的四个方面中增加了对公务员“廉”的考核,对于考核等次也在第三十六条中体现出来,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等次,第三十七条指出:定期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调整和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考核机制,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考核机制趋于成熟。
(三)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的意义
1.有利于合理分配公务员岗位
公务员考核机制作为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主体依据考核指标对公务员的工作能力、思想觉悟、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对公务员进行深入的了解,从而选拔出优秀人才,依据其个人特色,个人能力,安排在合适的岗位,可以加强公务员的办事效率和执行公共事物的能力,促进公务员自身素质的发展。
2.有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
在公务员考核过程中,考核机关公布公务员考核的各个事项,包括考核方法、考核程序、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等方面,实现了考核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便于群众监督。在群众的监督下,公务员也提高了自觉性,健全了公务员的监督体系。通过考核,可以对公务员是否认真贯彻和执行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做出评判,有利于正确行使公共权利,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