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这一制度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当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建立的基础性社会保障项目之一,往往被认为是一道保护农村居民中困难群体生存权利的“安全网”,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20世纪90年代始于几个小县城试点运行的农村低保制度因在率先发展城市社会保障的政策影响下长期保持低位水平,直到2007年中央政府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后才开始进行全面推行和全速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发布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9年底,全国己有25个省份、2000多个县(市、区)初步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共有2291.7万户、4760.0万人领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我国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架构。国家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列为低保可能对象,此类居民向当地基层组织(如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过村民代表评议,乡镇审核和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后确认为低保户,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放保证金的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物价水平和农民实际生活水平制定,因而有较大差异,且具有较大的变动性。从平均水平来看,2009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100.84元/人、月,全国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水平则为68元。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筹集主要以省县两级的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为主,国家对财政能力薄弱的地区给予相当的补助。同样根据民政部公告,09全年国家共发放农村低保资金363.0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255.1亿元。
3.1.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曾在文护农民健康,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方面取得过辉煌的成绩,世界卫生组织也曾不吝赞美的将其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但这一曾经遍及全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却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浪潮中濒于绝迹,农民再一次面临“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压力陡然上升。面对农村医疗卫生问题的日益严重,国家于2003年开始进行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时至今日,“新农合”建设几番改革改进,相较过去的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其参合率更高、覆盖面更广、保障水平更高、运行更为合理有效。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统计年鉴,我国共有2716个县(市、区)施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年参加新农合人数为8.33亿人,参合率高达94.2%。 作为一项较为成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项目,新农合日益发挥了它缓解“医疗致贫”问题的强大功效,而无论是相较于旧医疗保障体制还是国外医疗保障制度,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都具有鲜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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