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我国“过劳死”法律规制的措施 13
结 论 15
致 谢 16
参 考 文 献 17
1 引言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增长体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展等领域都获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然而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个由过长的工作时间、过大的工作强度导致的致命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过劳死”,“过劳死”问题的猛增反映出我国劳动者目前普遍的的一种超时、超强度的工作状态。过度的劳动会对一个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伤,且这一问题在近年愈发频繁和严重,已经成为危害劳动者休息权以及生命健康权的一大杀手。From+优`尔^文W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20世纪初,我国媒体首例“ 过劳死”案发生于上海市静安区,自此之后又报道了许多“过劳死”案例,死者唐英才已年过半百, 但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仍长达17个小时以上, 也就是说每晚睡眠不到5小时。但是为了保住其仅600元的微薄月薪, 唐英才仍然坚持了半年之久,最后默默地死在岗位上,法医鉴定唐英才为“机体功能失代偿而衰竭死亡”。另外还有备受关注的“普华永道女白领潘洁过劳死”案、“北京23岁女白领方言过劳死”案、“华为胡新宇连续加班一个月器官衰竭过劳死”案等等,这些惨痛的案例通过网络、电视等多方媒体呈现在公众面前,触目惊心。据一些外国媒体报道,近年来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已经超过60万人,早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重灾区,是全世界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 。
面对“过劳死”问题带来的困扰,人们尝试了多种途径,包括通过申请侵权、工伤赔偿等方法获得帮助,但是由于我国“过劳死”相关法律法规缺位这一重要的原因,该问题仍然得不到妥当的解决。可以说,现实已向法律发出了挑战,法律亦当不辱其‘以人为本’的使命”[1], 所以我国必须尽快在当今中国的劳工文化和社会环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
2 “过劳死”相关理论及争论
要想对 “过劳死”的含义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前提是必须对“过劳”一词的基本含义及其词义的演变做出具体的解释。“过劳”一词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的日本, 最初主要用于描述那些在身体情况、精神状况、情绪控制、人际关系交往以及行为模式等方面出现严重萎靡和失控情况等问题的病人,属于精神病学的范畴。在日本,“过劳”一词通常是指过长过度的劳动。随着整个社会的竞争压力日趋激烈,人们的竞争意识逐步增强,“过劳”一词的基本含义以及词义的演变发生了巨大转变,由过去对精神状态和心理体验的描述,发展为对那些由于持续高强度、超负荷工作而导致身心处于亚健康状态人们的描述,更加偏重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社会现象进行描述。在“过劳”情况下,不仅劳动者的正常休息时间得不到满足、其身心健康和生活品质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更甚者甚至会劳动者的生命被剥夺, 这种情况便产生了我们所说的“ 过劳死”问题[2]。
2.1 “过劳死”概念的国外界定
日本是“过劳死”的重灾区,也是这一词的发源地,该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末日本经济繁荣时期。“过劳死”最初属于社会医学范畴,而不是一个临床医学病名。在日本“过劳死”被定义为:过度的工作负担导致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严重恶化,进而引起脑血管疾病或心血管疾病等循环器官发生急性障碍性问题,最终使患者致命的一种社会医学现象[3]。当今各国给“过劳死”的一个基础理解也基本沿用了日本学者的观点。该定义至少包含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劳动者超负荷的劳动;二是这种超负荷的劳动任务引起循环器官产生急性障碍性疾病;三是由于前述的超负荷劳动或者因此导致的急性循环器官障碍这两个原因引起的劳动者死亡结果的发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