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末美国便将“过劳”正式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症” [5]。“过劳死”自产生之初就同“亚健康”一词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都知道人类在长工作时间、高劳动强度、强心理压力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导致身体和心理上的一系列疾病,同时也使得身体内积蓄已久的健康隐患趁机恶化,“过劳死”可以说是“慢性疲劳综合症”即“过劳”的最后或终极恶果。劳动者在“过劳”的边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整和恢复,便极容易导致“过劳死”问题。
2.2 “过劳死”的人权问题
毋庸置疑,明确“过劳死”与基本人权理论之间的法理关系是我们研究“过劳死”问题的前提和基础,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不合理的工作时长和强度对劳动者的健康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生命健康权所包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这两项人身权都是人格权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在现有制度体系无法对这一问题进行切实保障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进一步重申人权理论作为“过劳死”问题法律规制的基础地位。论文网
“人权的历史是以通过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来推动对人的尊重和自由的保护为标志。[6]”《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休息权以及生命健康权是劳动者享有的重要基本人权之一。在立法上对休息权进行明确实则是为了在不平等的劳资关系背景下,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设定一个合理的限制,并给予更多关注的一种价值取向。一位日本劳动学专家说过,人与人之间的差距由于能力的不同而产生,而在企业运营的模式下,劳动者往往被动劳动并且被附加违背自己意愿的过度的劳动任务,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休息权就会轻易地被忽视。对劳动休息时间的合理限制一旦被打破,那么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自然就无法受到保障,这就是对劳动者人权的一个最直接的侵犯。所以说无限制的出卖劳动力的最终结果必定会对劳工的健康造成直接的损害,严重者甚至会危及生命安全,最终的后果则是“过劳死”事件的频频发生。由于人权是作为人的基本特征,是实现人的内在尊严所必不可少的一项权利,所以我们必须对“过劳死”问题进行完善的法律规制。
2.3 “过劳死”的成因与影响
2。3。1 “过劳死”的成因
“过劳死”问题的形成最根本的原因必然是经济原因,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产生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赶超发展和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也对雇主和劳动者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利润最大化逐渐成为了大多企业的终极目标,中国劳动者“累”的呻吟也此起彼伏。劳资双方逐渐分离,变成了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原先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一体化格局逐步被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和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发展打破,人力资源成了企业最宝贵的资源,延长工作时间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有些企业把加班制度作为其企业文化,一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常常超时超量工作,处于一种管理运作的失控状态。另外一点是就业的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巨大的就业压力加重了“资本强、劳工弱”的局面,正如恩格斯曾说过,大工厂是以“进门者需放弃一切自治”为特征的,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和雇员之间处于一种支配和控制的地位。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后,要实现建立劳动力市场的目的就必须打破原先劳动者稳定就业的状态,使本就失衡的劳动力供需关系进一步向用人单位一方倾斜,员工往往过度地使用其现有的能力来开发其潜在的能力和身体资源,劳动者在面临加班加点、超强度工作问题时,往往无力维护自身的利益[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