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网络政治参与的本质进行界定,就必须先了解政治参与的内涵。美国学者帕特里克·J·孔奇曾就政治参与的内涵界定归纳出六个问题:1。积极与消极形成的比较,即政治参与包含被动的形成方式如爱国主义的驱使,还是限制于主动的形成方式例如选举、政党竞争?2。过分与不过分行为的比较,即政治参与包含暴力活动与非暴力反抗,还是限制于比较常规的活动?3。结构性与非结构性目的比较,即政治参与包含为政府形式服务的要素,还是限制于为政府权力及其决策服务?4。政府与非政府目标的比较,即政治参与包含政府权威之外的活动,还是限制于政府规定的范围内?5。动员与自愿的行为的比较,即政治参与包含由政府主导的福利性政策及其实施,还是限制于公民自觉地为个体或群体利益发起的活动?6。预期的和预料之外的结果的比较,即政治参与包含政府预期外的运动结果,还是限制于政府预期策划中的结果?这六个问题,后来成为了学界公认的关于政治参与内涵界定的争议焦点。 

在此基础上,亨廷顿补充了关于政治参与界定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政治参与主体的划分。在亨廷顿的概念中,政治参与主体被限定为“平民”,即普通公民,职业政治人士被排除在外。但是,亨廷顿也特别强调,若该公民的政治参与活动脱离了其政治职业的职责范围,那么它也可以被视为政治参与主体。比如,身为政府秘书的A君在参与政策制定时,他不是政治参与的主体;但是,当他实行选举权,参与投票活动中时,他就成为政治参与的主体。文献综述

孔奇认为,寻衅行为以及一系列的非法、非常规行为都不属于政治参与的范畴,而应该属于暴力行为,政治参与应当是反对或支持国家结构、权威和关于公益分配的决策的活动。其次,如果参与活动不涉及国家结构、权威或有关公益的分配决策,就不属于政治参与。同时,无论是政府政策主导还是人民利益诉求,政治参与发起者的属性并不能决定政治活动是否属于政治参与。 

我尝试依照上述观点来分析网络政治参与的本质。网络政治参与无疑是一种积极主动地谋求政治诉求与群体利益的参与行为,属于积极的政治参与形成过程;网络政治参与虽包含了反抗性的行为,但整体上依旧是常规性的参与活动;网络政治参与在为政府权力服务的基础上,由于载体的特殊性,也推动了政府运作模式的革新;网络政治参与起源于公民自觉的利益诉求,但是同过去一切的政治运动相仿,网络政治参与也会被政府政策或政党竞争引导;由于网络信息来源的多样化与网络社会的隐蔽性,网络政治参与的结果充满着不确定的因素,并不会影响网络政治参与的活动运行。

综上所述,我认为,网络政治参与虽然在媒介、效力、行为方式与影响范围等方面有别于传统的政治参与,但其本质依旧是公民为支持或反对政府权威、政府政策以及谋求利益诉求而进行的政治活动,符合政治参与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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