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航运保险公司运营能力较差

与国外著名的保险公司相比,由于航运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航运保险公司在运营能力上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管理和经营能力欠缺、理赔能力不足、技术和服务体系不完善。在风险防范和管控方面,我国的航运保险公司主要缺乏对高保额、高风险货物等的装、卸船、运输及中转环节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措施,因而与国际保险业相比差距巨大。在理赔过程中,对于运输、贸易、结算等稍为复杂一些的赔案及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司法管辖、证据保全、担保和反担保等,由于时间紧,操作难度大,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了节省费用,出险后保险公司往往自己检验定损,损失的定性定量明显缺少公正性。这样一来,虽然航运事故率较低,但是事故一旦发生,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就是极大的负担。加之我国航运再保险市场的缺失,严重制约航运直保公司的承保能力,使我国航运保险市场发展困难重重。

(五)航运保险有关法律制度也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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