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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律师的作证拒绝权根据上面两点的论述,辩护律师的职责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辩护。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的诉讼行为必须不能不利于被告人,而律师的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也就自然是其中之意了。但是如何使律师的保密义务、辩护职责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施,首要的一点就是要赋予律师充分行使作证拒绝权。律师因职业获悉的秘密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已经成为了西方国家证据法之通例,并在立法上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加以采纳。例如,美国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根据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和通行的做法,辩护律师为保守职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整体利益,应当有权拒绝作证。如果立法不能赋予律师这项权利,律师必须将其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时所了解的犯罪事实,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提供,必然会失去当事人对其的信赖,辩护制度乃至律师制度也将名存实亡。同时赋予律师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也是保障其人身,人格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因为“公民有作证和揭露犯罪的义务”这是常态,而律师拒绝作证则是例外。只有前一条法律有规定,那么就极有可能导致(而现实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律师根据该条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还会受到来自社会的谴责和压力,甚至对律师人格、人身的侵犯。如果对于律师的拒绝作证权也在法律上加以明确的规定,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避免了。赋予律师作证拒绝权也会带来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有可能会导致一些事实上有罪的被告人因此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应该补充一点理由,就是从律师的立场、职责出发,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并没有打击犯罪的职责和义务。(当然这只是针对其所代理的被告人而言的,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律师也有作证和揭露犯罪的义务。)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辩护方是相对于控诉方而言的,应该讲控辩双方是对立的和平等的。
    结论
        当然赋予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拒绝作证的权利也不是没有例外的,我觉得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属例外情形:第一,辩护律师如果以保守职业秘密拒绝作证为借口,帮助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该禁止并作为一种犯罪加以惩罚。第二,如果涉及到律师自身的利益,必须以所掌握的职业秘密为自己辩护的应属例外。比如被告人在结案后控告律师,而律师只有以所知秘密为证据来反驳,则可以不负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第三,涉及重大犯罪的预谋,如果律师不揭发、制止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律师有义务揭发、并作证。至于什么是重大犯罪,其范围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加以规定。第四,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利益的犯罪,威胁到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律师必须负担作证的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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