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社会公德建设的研究19世纪以来,随着西方法学和伦理学的长足发展,公德(public morality)与私德(private morality)的概念便应运而生。社会公德与私德在西方首先明确地提出这两个概念的是19世纪哲学家和法学家、功利zhuyi创始人 杰里米·边沁( 注:杰里米·边沁1748-1832,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伦理学家, 自由zhuyi学说的奠基人之一。功利zhuyi的创始人和分析实证zhuyi法学的奠基者,19世纪初英国哲学激进zhuyi运动的精神领袖,对19世纪30年代英国立法还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代表作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边沁在《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中用了“Private ethics”(“私人伦理”)这个词,定义为“the art of self-government”;与之对立的是“the art of government”,他在其他地方称之为“public ethics”(“公共伦理”)。66407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紧随边沁后,提出“不伤害原则”作为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的界限,并以此作为个人自由和社会干预的界限。在《论自由》中密尔提到“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并强调二者之区分。英国道德哲学家汉普希尔(stuart Hampshire)比较集中讨论公德与私德问题,1978年主编了论文集:《Public and Private Moral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汉普希尔一方面赞成马基雅维利把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在道德标准上有所区分 ,即对公德与私德有所区分 ,另一方面却不赞成他把公德与私德截然分割开来 ,即在公共生活中可以完全不顾私人生活的道德标准。汉普希尔的论证是从两种道德思维方式入手的 ,即他所谓的“明显推理”和“隐含推理” ,从而揭示出道德思维和道德冲突的深层结构。论文网
近代西方,“公德”(public morality)和“私德”(private morality)以及与之相近的术语在道德哲学和伦理学文献中时有出现,然而,以公德和私德的区分与联系作为论题专门加以研究的文献并不太多。公德——私德问题往往在政治伦理学的题目之下提到,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作为政治——道德问题的另一种提法。但对伦理学研究,大多以以道德理念为逻辑起点。
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德产生于社会契约之后。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人性论》大致阐述了道德准则观点。他说:“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不先理解前者,就无法理解后者。”休谟在这里所说的正义和非义、权利和义务都属于社会公德的范围。
国内对此课题的研究
在近代,鲁迅无疑是一面旗帜,他认为国民公德的缺乏是传统国民性的组成部分。他对国民性的认识可以说是对整个近代国民性研究的总结。他通过形象和场面的刻画,直指人性的弱点。在他的许多小说中,人物都少不了麻木、冷漠、自私,不止一次的对刊客的旁观心态作细致的描写。公德心的缺乏在行为上表现为毫无公共心和正义感。他感叹道:中国的东西实,在不容易保存。如果当局者是外行,他便将东西糟完,倘是内行,他便将东西偷完。公德心的缺乏使人们以一己的直接利害为标准处理与周围世界的关系:有益己身的,则不择手段,占为己有;己身圈子以外的就漠然视之。国民心目中太少公共的概念,也不能理解共有的确切意义。这种状况的根本在封建礼教,传统的礼治、德治社会里培养不出富有公德心的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