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采后便是纳征了,男方开始把聘礼给女方,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下证明两人成立婚约。②
2。彩礼的历史演变 彩礼,从我国西周时期的“纳币”开始起源,它是一种婚俗习惯,也是“六礼”中最核心的内容。我们所称的彩礼,特别指男子给女子的财物,目的是保障双方婚约达成。彩礼就 这样成为了婚约形成的有效证明。当时的政府把它们用法律的形式规范起来就是为了社会更 加有秩序。唐代的《唐律疏议》中就有记载:“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聘财者,也 属合法婚姻,不得辄悔,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己成悔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 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乃 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 更许他人者杖一百,与他人成婚者徒一年半,明知女子已与他人订婚而娶之为妻者徒一年。”
③同样,后面朝代的相关法律都有对彩礼问题作规定。再后来,民国时期更加强调彩礼是男女双方共同意愿的结果,没有强迫,要打破从前封建陋习,共同走向新时代。 彩礼,它作为婚约成立的重要条件,从历朝历代我们都可以看出来。即使到了现代文明
社会,法律条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彩礼在我们社会中所承担的角色不言而喻。 3。彩礼的特征 现当代,我国现实订立婚约时,彩礼是一项重要的程序进行的。我们要去探寻彩礼的特
征以此更好的把握其本质。笔者认为可以从彩礼的概念、一些学者文章的观点等方面去着手 来看。
首先,目的要确定。当事人是否以结婚为导向,这一关键或者最终目的是我们解决彩礼 问题的核心。现实生活中婚姻举行的正常程序中彩礼必不可少。试想一下,如果最后的导向 结果不是婚姻的成功缔结,我们所讲的彩礼给付的合理依据的基础又在哪里?
再者,双方家庭条件不同,民族习惯的不同也会致使礼金数额有所区别。提起彩礼,很 多男方都不愿意支付,但是迫于传统习俗、社会家庭压力,男方只能去支付彩礼,这样就可 以顺利完婚组成家庭了。所以,有些传统习俗大家也会去遵循。
(二) 彩礼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彩礼和买卖婚姻 首先,它们的概念本质有差异。彩礼是纯正的聘娶婚所异于现代志愿婚者,不过属于两族或两家之契约,非尽以男女两方之意志为主已耳。④要想明确区分它们之间的不同,我们 必须找出其本质差别。当事人的真实表意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彩礼的形成理论上是男方的真 实表达。真实意思表达就算有外来压力也不能违背自己的意愿。买卖婚姻就是把女性作为商 品,以盈利为目的,逼迫女性嫁给他人,这是及其恶劣的。如果行为主体是包括父母在内的 第三人操作,将妇女嫁与他人且违背其意愿,这也属于违法行为。
2。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一方将婚姻作为条件以此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财物。行为人女方及其家庭的真实目的是收取钱财,而不是履行婚约。结婚本来是神圣的一件事情,如果变 成行为人收敛财物的一种手段,不仅在道德层面上说不过去,在法律上也是禁止的。我国刑 法规定,如果经调查事实属实,证据确凿,就可以依据法条进行定罪处罚。
(三) 彩礼返还规则规定 我国在民法条规中没有关于彩礼的具体条文,但在司法解释中,我国有出台关于彩礼的具体规则。比如,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十七条规定:“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第十八条规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