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明代里老制和元代社制都是以生产职能为中心,兼顾教化、征调、治安职能,加强了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可以说明代里老制基本继承了元朝社制的职能。
(三)明代里老制与元代社制管理主体的相同点
元代社制的管理主体是社长,明代里老制的管理主体是里老,二者的相似性主要体现在选任标准与方式、性质、职能。
在选任标准和方式上,社长和里老都要求年高德劭的人担任,且通过群众推举,再由郡县确认。《元典章》卷二十三规定:“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14]。这样既可保证社长的权威,又可促进乡村社会的农业生产。《皇明制书》卷九中写到:“其老人须令本里众人推举平日公直,人所敬服者,或三名五名十名,报名在官,令其剖决。”[20]可见明初里老的充任者是各里中年龄高、有威望、熟知乡里之事的老人,充任者由众人推举,再由官府确认。
在性质上,社长与里老人都属于体制之外的人员,不是官职。元朝的社长很明确是职役,不是官职。《元典章》卷二十四明确指出,军户免去“人夫、仓官、库子、社长、主首、大户车牛等一切杂役”[14],将社长与主首一行人都列入杂役。《吴兴续志》也提到社长是杂役,“役法:元各都设里正、主首,后止设里正,以田及顷者充,催办税粮,又设社长劝课农桑,替无定额。”[ ]明代里老,学术界大多认为其是非正式公职人员,或是半公职人员,没有薪水拿。余兴安在《明代里老制度考述》中提到,里老是非正式公职人员,称作里老,只是表面上的称谓,并无制度的严格规范[1]。
最后,明代里老制与元代社制在职能上的相同点,主要是体现在生产职能、教化职能、征调赋役职能、以及治安职能上。由于在上文“明代里老制对元代社制职能的继承”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重复提及。
二、明代里老制对元代社制的发展
(一)明代里老制对元代社制职能的发展文献综述
明代里老制在制度内容上大多是对元代社制的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里老制缺乏新意。相反,里老制的设置在继承元代社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并创新出新的制度内容。
首先,从职能深度来看,明代里老制的职能要比元代社制更有深度,更加成熟。这里主要看理断民讼、调解纠纷职能和教化职能。一,理断民讼、调解纠纷职能。元代社制和明代里老制二者都只是受理本本社或本里的民事纠纷和一些轻微的违纪、违法案件,其中包括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都是主张和解。但明代里老人有专门的纠纷解决的场所——申明亭,社制没有。《惠安政书》中记载:“凡老人,里甲,于申明亭议决……事于别里,须会该里老人、里甲。本里有难决事,或子弟亲戚有犯,须会东西南北邻里,老人里甲,公同议决。”[ ]392申明亭似现在乡镇派出法庭,但又不是真正的审判场所,可以说它是教化与解纷共存的民间特殊法庭。与西方语境中的近现代司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却又存在着诸如法官产生、陪审机理、判决公示、成本考量、简易程序以及舆论监督等等在内的相通和契合。在法律上,里老人的权力比社长更大,更受到保护。《教民榜文》从法律层面给予了里老人保障。一是保护里老人解纷过程中不受官府的干扰,规定“其不才官吏敢有生事罗织者,罪之”;二是防止当事人因不满里老纠纷处理结果进而诬告陷害里老人,特规定对某些顽民,他们对已被里老、里甲处理过的词讼不满意,千方百计告官,并捏词诬陷里老、里甲,应给予他们“正身处以极刑,家迁化外”的惩罚(第十二条);三是赋予里老人一定的特权,凡是理讼老人有事情要禀奏的,不需要文印。“所在关隘去处,毋得阻挡”(四十一条)[20]。二,教化职能。社制和里老制的教化都涉及到上通下达、劝民为善、建立社学等方面,但里老的教化更成熟。明初里老在申明、旌善二亭,惩恶扬善,教化百姓。在申明亭里,里老人张贴朝廷的榜文,可以向乡里民众公布乡里人恶行。在旌善亭里,里人可以表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推行儒家道德教化。另外,里老还在一些祭祀、乡饮酒礼等活动出现。为重建礼序,朱元璋在民间推行乡饮酒礼。洪武年间,朱元璋规定,每年正月和十月,举行乡饮酒礼活动。在乡里,行乡饮酒礼的责任就落到了里老的身上,他们一方面主持聚会,推行尊卑之序,一方面推选出才能的人,奉行敬贤教育。总之,明代里老人的教化形式比元朝的社制多,这就体现了里老制对元代社制制度内容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