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们再看一下崔寔希望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其心中的社会理想。崔寔提到:“昔孔子作《春秋》,褒齐桓,懿晋文,叹管仲之功。夫岂不美文、武之道哉,诚达权救弊之理也。”[4]P463严刑峻法虽然有助于平定社会混乱,但却是平定乱世的临时举措,不能作为长久之计。凡贤能之士均是能知晓变通的人,应当懂得德教与刑法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崔寔认为德教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是:“夫刑罚者,治乱之药石也;德教者,兴平之粱肉也。”[4]P464不同的社会状况要采用不同的治平之策,才能使政权长久和稳固,德刑相辅,才能运用自如。《左传》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8]P1421儒家从来不曾排斥刑罚的作用,只不过刑罚只能作一时之用,若要民心真正归化,还是要依靠德教。但与儒家不同的是,法家非常强调刑法的作用:“人主虽使人必以度量准之,以刑名参之;以事遇于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功当其言则赏,不当则诛。”[7]P364法家认为法是一切行动的准则,任何人、任何事都要依照法的规定运行,而以法治国则是实现法家社会理想的最佳手段。由此可见,崔寔提出的实现其社会理想的手段,更接近于儒家德主刑辅的政治理论。由此可见,崔寔的法治思想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儒家政治思想的本色。

 再次,除了社会理想和实现社会理想的手段外,崔寔在选任官吏上也有着明显的儒家特征。选贤与能,是儒家政治思想的一贯主张。崔寔认为若是想安邦定国最重要的就是要选贤任能,他说:“自尧、舜之帝,汤、武之王,皆赖明哲之佐,博物之臣。故皋陶陈漠而唐、虞以兴,伊、箕作训而殷,周用隆。及继体之君,欲立中兴之功者,曷尝不赖贤哲之谋乎!”[4]P461 只有依靠贤能之士的辅佐,国家才能有可能走向中兴。除此之外,崔寔还论述了选择贤能之士的方法,以及君主对待贤能之士的态度等种种问题。“贤者在位,能者在职”[9]P75是典型的儒家政治理想,崔寔提出的选贤任能思想正是这一理想的延续。而法家却认为选择贤能之士不利于君主的统治:“人主有二患:任贤,则臣将乘于贤以劫其君;妄举,则事沮不胜。故人主好贤,则群臣饰行以要君欲,则是群臣之情不效;群臣之情不效,则人主无以异其臣矣。”[7]P41贤能之士会倚仗自身的才能压制君主的权威,而君主若是喜好贤能之士,群臣则会伪饰贤能以欺蒙君主。因此,法家所认可的优秀官吏是那些效忠于君主的文法吏,而非那些“从道不从君”的贤能之士。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最后,崔寔也十分重视礼制的作用。在《政论》中,崔寔提出三患之弊:一患乱尊卑;二患舍本逐末;三患追求奢华,漠视法度。而这三患发生的原因则归结为礼制堕落、法度陵替,正是因为丧失了礼制的约束,人们才敢追求奢华,甚至为之挺而走险。面对这种种的现象,崔寔发出了“是可忍也,孰不可忍”[4]P465的感叹。儒家“以礼治国”的政治思想影响着崔寔:“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10]P70儒家的政治理想,就是希望按照礼义来区分人的尊卑贵贱,然后再用礼来维持这一等级制度,使臣民百姓们都各安其分。与此不同的是法家提倡“以法治国”的思想。法之于法家,类似于礼之于儒家,都是用来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其区别只在于:儒家之礼重在“分”,而法家之法重在“一”。法作为法家思想中的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公平、公正的特性,无论何时何地,也无论于何人,法都应该是同一而没有差别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7]P38这与儒家提倡的“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10]P178的思想有着很大的区别。由此来看,崔寔在《政论》中所痛陈的由礼制堕落而引致的“三患”,恰好表明了崔寔儒生的思想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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