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局的变化,撤废领事裁判权的时机慢慢成熟,中国人民进行了一系列的废约运动:1911年《北洋官报》宣称要议驳领事之观审;1918年第一次欧战结束后,翌年于巴黎召开和平会议,我国以参战国的资格也派代表参加,我国代表提出七条议案,其中第四条就是要撤销领事裁判权;民国十三年1月30日,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宣布对外政策七条,第一条就是要“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界地,领事裁判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1927年《法律评论(北京)》报道了沪法院拒绝日本观审的文章,1929年中国政府发布了一个命令,声明:凡侨居中国之外国人民现时享有领事裁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政府的“法令规章”,虽有些有利益的国家曾在原则上愿意放弃和领事裁判权有关的权利,但并未采取有效办法废除领事裁判权,废约运动一直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直到1943年中美签订《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与换文》、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之条约与换文》,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英美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之后其它侵略者纷纷与中国签订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条约,在华延续近百年的观审制度也彻底消失,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扫除了一大障碍。

   二  列强观审态度的迥异

关于列强对观审制度态度问题,程道德先生在《近代中国外交与国际法》一书中大致将其分为三类:一类是巴西、墨西哥和日本,主张完全的排它的管辖权原则……这三国主张各自本国人在中国为原告时,不派观审员到中国法院出庭观审。另一类是英国和美国,主张在中国建立观审制度。他们根据中英、中美条约以及惯例,享有在中国法院审判它们本国人为原告的案件时,可派观审员出庭的权利……最后一类包括其他所有缔约国,主张审判刑事案件不派观审员,只是民事案件则由外国领事会同中国官员进行调停或仲裁。本文认为有待商榷:就日本来说,“两国人民如有在指定口岸勾结强徒为盗、为匪,或潜入内地放火、杀人、抢劫者,其在各口由地方官一面自行严捕,一面将情飞知理事官……如事发内地不及赴验者,即由地方官将实在情由照会理事官查照。其拿获到案者,在各口,由地方官会同理事官审判……”。[5]P318-319此外“倘有未经派驻领事之外国人民、日本人民暨他外国人民起诉所为不法等情,或有中国人民在界内违犯章程,中国地方官应与日本领事官,或中国地方官所派官员与日本领事官所派官员会同审判。倘中国审判官定狱或有不符,文献综述应由日本领事官照会重庆关监督复审。”[8]P4很明显日本并未排斥观审。英美的态度问题,前文已阐述,此处将不在赘述。最后一类以法国为例,就民事案件来讲:1844年12月24日中法《五口贸易:海关税则》,规定:“凡佛兰西人有怀怨及挟嫌中国人者,应先呈明领事官,覆加详核,竭力调停。如有中国人怀怨佛兰西人者,领事官虚心详核,为之调停。倘遇有争讼,领事官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中国官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5]P62-63双方以调停为主,若不能劝息者,方才进入法律程序。这一点并无异议,但刑事案件,本文有不同意见。1858年6月27日中法《天津条约》第三十八、三十九款中有明确规定,凡中法之间有争闹事件,有“被火器及别器殴伤致毙者,系中国人,由中国官严拿审明,照中国例治罪,系大法国人,由领事官设法拘拿……照大法国例治罪”,“中国官不必追问”,“均规大法国官及该船主自行料理”[5]P111很明显法国不仅仅是主张不派观审员,而是以条约维护其权益,排斥观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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