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化房屋拆迁赔偿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城市化发展,土地改革制度而不断发展,自1953年国务院颁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开始,标志着我
国土地征用开始步入规范化的时代,但由于历史、经济以及种种局限,该法规虽
然在短期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对于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依旧存在很大的漏洞。直到1958年《国家征用土地办法》的出台,房屋拆迁补偿才真正开
始做到有法可依。国内各大机构、学者也对这方面展开大量基于发达国家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法的学术研究,包括以下几个观点:45268
全国人大代表张有会建议对征收土地及合法房屋拆迁主体、拆迁程序、拆迁标准都要做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从各个细节入手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反对现行的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土地上附着物等同对待的做法,土地上房屋建设方式多种多样,参差不齐,此条例对房屋等同对待的标准是不公平的,而应该参照西方国家把市场化引入房屋拆迁范畴,由市场确定房屋赔偿标准。
王成国,王维洛针对房屋补偿范围表明房屋拆迁补偿不应该只局限在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而应该讲房屋的收益权加入补偿范围,即应该对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对该房屋享有既定收益权利的人按照房屋自然发展一定时间内的收益进行补偿。但被补偿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证明房屋的收益权,包括租金,合理的经营预期收益等等。
倪振峰,林爱莲,张燕等人基于西方国家的房屋征用拆迁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做法提出了统一的观点:“公益为目的的拆迁和以商业为目的的拆迁必须分明,以公益为目的的拆迁由拆迁法律规范来调整,以商业为目的的拆迁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由合同法、房地产转让办法等法律规范来调整。”
观察不同学者的研究结果看出,大部分学者目前的观点都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提倡引入市场经济手段及司法程序,扩大拆迁补偿标准的范围,以更加详细的补偿标准法律保障拆迁工作的协调,但其中依旧存在不足之处:1。研究相对表面化论文网,着重于赔偿价格的制定而忽视了深层次政策的制定及系统的赔偿程序。2。基础于发达国家的赔偿标准,忽略了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或者以大方面的中国整体实情为依据,而忽略了中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没有结合地区实际情况。
1。2。2国外研究现状: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改革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各国学者的深入研
究,房屋拆迁赔偿制度在很多国家已经逐步成熟,产生了一系列的拆迁赔偿理论,如既得权理论,恩惠理论和特别牺牲理论等等。建立在各种成熟理论上的拆迁赔
偿制度也为了大多数人所接受,总的来说,这些理论有三点共同的特征,一是引入市场手段,拆迁赔偿由市场定价。第二,拆迁赔偿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
依,让法律保障拆迁赔偿的公平进行。第三,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拆迁权利,只能作为一个中间人协调拆迁工作的进行。
美国研究现状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6]这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翻译过来是说美国政府无权征收个人的土地和财产,除非给予合理可接受的赔偿。这是美国宪法的强制规定,即除非有双方都同意的协议,否则任何人无权对个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表现了对私有财产的绝对尊重。但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可行使“最高土地权”进行征收,但是赔偿必须透明化市场化,这是美国将土地与房屋完全市场化的表现,房屋拆迁赔偿的标准由《财产法》和《重要空间法》决定。 房屋拆迁赔偿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466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