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对男女平等劳动权的影响
有种观点认为,规定女性退休年龄比男性低是对女职工的保护和照顾。我围政府有关部门就持这种观点。有关负责同志说:“男、女公务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为60周岁和55周岁,这是以我国男、女不同的生理特点为科学依据,从保护妇女同志权益的角度出发研究指定的,有利于保护在基层工作的女性同志的身体健康。”80年代末,《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发布以后,在《劳动部办公厅、国务院人事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的问题解答》中就有如下问答:“问:为什么女职工退休年龄要低一些?一般工龄要短些?答:因为男女生理条件不同,女人身体一般较弱,在生育子女的时候,身体是受到影响的,因此国家除了对女职工在生育时给予必须的休息假期和妇婴保护以外,还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低一些,这是完全必要的、合理的。同时,我国在解放前女职工就业的机会一般说来比较少,她们的工龄和男职工比较起来是要短一些,规定女职工退休条件中的一般工龄,比男职工少五年,这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玎还有种观点认为,从历史上看,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较晚,常常是作为对男性劳动力的一种补充,她们所挣的工资对家庭收入来说也常常是辅助性的,她们常常集中在非正式劳动部门,工作常常是临时性间断性的,进出劳动力市场相对随意,且劳动条件对体力的要求较高,因此,她们退休较早。所以,有人认为男女同龄退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男女不不平等的表现。
综上所述,尽管提高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从长远来看,提高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总的来说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是积极的,对就业的不利影响是可以控制的,所以,我们应当坚持提高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策略,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改革。
(四) 我国的现实选择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关乎国运、泽及子孙”的大事,就如没有“用之四海皆准”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一样,也不存在普遍适用的改革手段。退休年龄的提高与否,无疑需要根据一国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及养老保险制度危机的症结等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考虑采取措施所带来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做到决策科学、措施到位。结合我国的国情,对退休年龄政策的调整,提出如下建议。
1、 普遍提高退休年龄宜缓行
我国是在“未富先老”的条件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比其他国家更具特殊性和艰巨性。制度财务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在制度中的责任与地位不明确。政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很好地承担由企业化的“现收现付”制向社会化的“部分积累”制转轨的转制成本,政府没有承担其在制度中应有的立法、财政与监管等责任。由于国家责任的部分缺位,目前在职职工(主要是国企职工)一方面要为自己将来的养老缴费,另一方面还要为已经退休的人员缴费,高缴费率与支付自然不在话下。因此,只要国家没有更妥善的方式承担责任,转制成本问题拖而不决,业已形成的“空账”不能完全做实,制度支付危机的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提高退休年龄只能减缓政府的财政压力,但其负面影响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养老资源最终来源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丰富,这就需要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我国的高等教育曾经一度中断,1978年后才逐渐恢复,许多新的生产技术与手段需要年青的劳动者学习并应用到生产中去,尤其是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需要年青的劳动力加强与国际的对话与交流,实现生产技术的引进与应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只有劳动生产率提高了,才有用于养老分配的社会经济资源,老年人才能通过各种途径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更何况,失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提高退休年龄无疑会恶化就业问题,增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支付压力。由此可见,我国还不完全具备提高退休年龄的条件,这一措施的采取对于问题的解决也不能起到“对症下药”的根本性作用,普遍提高退休年龄宜缓行。 关于退休年龄的适度性分析+文献综述(13):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2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