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8月期间,笔者实习于华桥基金会南京办事处,工作期间与办公室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访谈,并在参与项目实施和日常行政工作的过程中获得了部分第一手组织内部资料。以华桥基金会为当代社会工作组织的代表,通过对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立足于社会工作实务与社会学理论,探讨目前处于探索、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工作组织的行动逻辑。
通过以华桥基金会为案例,本文试图研究其社会行动来透视中国社会工作组织的模式与发展。这一研究涉及到社会工作组织的社会行动与社会规范的关系问题。参照科尔曼所倡导的“系统内部的行为分析”方法,采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即整个研究首先是以微观上的一个社会工作组织为切入点,通过制度环境这一中观层面的要素返回到宏观的社会工作组织系统行动中来。本研究是从一个社会工作组织的行为模式出发,探究中国社会工作组织的行动逻辑。逻辑变动的关键问题是保证这一案例的代表性和研究的科学性。另外,本文涉及的案例研究并非研究该组织的一切行动,而仅是研究这个组织在适应环境上的行动,而社会环境与制度背景与所面对的社会人群是各个社会组织平等面对的,因而可以用基金会代表整个民间组织领域,使研究层次从个体水平提升为系统水平。
2 文献综述
在社会工作组织的研究中,目前学界主要集中在微观层面的观察与分析,且鲜少涉足社会工作组织。“法人行动”是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的一项理论创新,它扩充了行动者的边界和类型,认为当代社会的基本行动者由自然人和一部分法人共同构成;理性选择理论从个体行动者与法人行动者出发,整合社会学理论微观zhuyi与宏观zhuyi。因此,本文聚焦于社会工作组织,不仅要分析个别行动者的行动,而且是从对微观行动的分析上升到对宏观社会结构的分析。
2。1 法人行动者
法人是是法人行动的主体,高连克(2005)分析道:法人(法人行动)不仅是分析行动系统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且也是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和重要标志。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主要指各种社会组织,如企业、学校、政、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等,它通过自然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正式组织,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
科尔曼认为,“法人行动者”均表现为一定的组织形式,“法人行动”就是法人行动者的行动,涉及到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互动过程。现代社会的“社会组织”与原始的社会组织不同,创建社会组织是具有某种目的的行动。因此,作为现代社会组织的社会工作组织的理论基础必然是理性行动理论或具有某种目的的行动理论,社会工作组织是一种“法人行动者”。
同时,社会组织与“法人行动者”两者的概念需要清楚的区别开来。社会组织意即一类人群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和任务,按照一定的秩序建立起的人的集合体或群体。根据科尔曼的阐述,“法人行动者”表现为组织或者团体的形式,因为“法人行动者”并非单独的个体,而是两人以上的集合,且也是为了特定的目标、按照一定的规则形成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可以称之为“法人行动者”, 区别的标准就是这些组织能否决定自身行动,而那些行动的决策权不属于自身的这种中间性组织不是“法人行动者”。
科尔曼社会理论从行动层面切入,批判地继承韦伯、帕森斯等学者所代表的“传统”的行动理论,创造性的提出了法人行动概念,在诠释和分析行动及其行动结构的基础上,以现代法人行动为核心讨论点,阐述当代社会核心是法人行动的几种行动,及其的互动关系,以此来建构起了解现代社会的架构,展现了由于当代的社会组织的内在矛盾而引发的目前社会现状以及未来发展的难题。 华桥基金会社会工作组织的行动逻辑(2):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836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