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塔·托伊布纳(1988)提出,法人应该与“集体”或“团体行动者”的概念相等同,也即,(通常正式地)组织起来的行为系统的自我描述。这一自我描述导致了自我指涉地建构起来的系统身份和系统要素的循环连结。并且认为法律规范将权利能力与某一特定社会本体上的一系列前提条件紧密结合起来,这一本体就可由一个“单一概念”加以描述。这些要件有: (1)(正式)组织起来的行动系统;(2)集体身份的自我描述;(3)通过归属机制所发生的身份与行为的循环连结。
在翟丽宏(2005)看来,科尔曼的“法人行动”具有三重含义:它既是一种社会行动理论,又是一种组织理论,同时,它还属于社会变迁的理论范畴。[3]从这三个方面为起点,对该科尔曼的法人行动理论进行分析,能够看到这一理论有丰富的内含。并且作为一种组织理论,“法人行动”理论是从理性的行动角度出发,为组织控制、组织生存与发展中的一些问题提供独特的解释框架。
从上述学者的观点来看,本文提到的以华桥基金会为代表的社会工作组织也是一类典型的法人行动者,其特征有:表现为一定的组织,集体身份的自我描述,以及通过归属机制所发生的身份与行为的循环连结。正如科尔曼所说,“法人行动者”表现为组织或者团体的形式,因为“法人行动者”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人,而肯定是两人以上的集合,并且也是为了某种目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形成的。
2。2 法人行动
科尔曼所提出的行动系统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行动者、资源和利益。科尔曼认为社会行动者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具有目的性的理性人”,都有一定的利益偏好。在一般情况下,在满足自己的利益方面,所有的资源都不是行动者所能控制的,许多资源是由其他人控制着;同样,行动者也控制着其他的人所需要的某些资源。因此,两个及以上的行动者就可以交换资源,以此满足双方的利益,这是人际互动的起因。
在科尔曼以理性选择理论分析系统行为法人行动的理论范围,这一理论是其主要对象与重要概念。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它指建立了规定各自权利与义务的法规、制度与权威结构的社会组织,如企业、学校、政、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等。其生存取决于它在补偿了行动中所付出的资源之后能否得到共同利益,方式有互惠性生存、独立生存和总体生存三种。
为了解释具有目标性的行动,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以“理性”这一概念为基础对其进行分析,行动者依据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原则在不同的行动或事物之间进行有目的的选择。
关于法人行动的理论,李耀锋认为其是开放的理论,行动的组织方式经历了从绝对权威到权威逐渐削弱的进化过程,科层制权威结构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他由此提出了科层制之后设计具有目的性的社会组织应当遵循的一些重要原则,其中包括:(1)充分认识分离性权威系统的缺陷,其具体表现为代理人将依据自身利益而不是遵循委托人的意旨采取行动;(2)了解共同性权威系统的缺陷。
魏宏(2012)总结了法人行动理论,认为社会行动的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自然人和法人行动两个基本的理论行动模式,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以法人行动的增多为特征。以此视角分析,中国的社会工作组织情况更为复杂,在适应制度环境行动上,基本不存在成熟的法人行动模式,而是有“自然人”行动机制和“政府—法人”行动机制两种类型。并且提出,两种机制都不利于组织的长期发展,因此未来民间组织的发展方向是构建单一的法人行动模式。 华桥基金会社会工作组织的行动逻辑(3):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836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