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 )。
A。仅属于国家 B。人民政府 C。国家、集体 D。仅属于集体
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标准答案: 国家、集体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1982年首次规定到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对于这一规定,当时的人们并没有给予太多关注,也没有认真考虑这一宪法修改所可能带来的后果。然而,随着1987年以后城市土地的逐步市场化、城市住房制度的“商品化”、旧城改造和新城扩展以及随之而来的土地和房屋征收矛盾的增多,人们逐渐发现,土地领域中种种矛盾以及这些矛盾的根源,都与现行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这一规定有关。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标准答案: 国家、集体
在之前的文章中,笔者曾主张废除宪法第10条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 [1]但随着研究的深入,笔者越发认为,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宪法不仅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是社会基本共识的载体,是人们讨论任何重大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不应“轻言修宪”,而应实现从“修宪型模式”向“释宪型模式”的转变,即在尊重宪法稳定性的基础上,努力通过法律解释等法律技术来实现宪法变迁,进而化解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 [2]14正是基于这一学术理念,笔者力图基于法解释学的分析,为现行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寻找一种能够维护宪法正当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解释方案。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标准答案: 国家、集体
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含义及其问题
从字面上看,现行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简洁明了,表意清晰,但一旦细致观察,就会发现这一规定是由众多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组成的,而且其本身的性质也不明确。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标准答案: 国家、集体
(一)从产权界定的角度来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所规定的“国家所有”是什么意思呢?是国家对1982年时城市里依然存留的私有土地的产权进行了“无偿概括国有化”, [2]还是仅仅宣示性地认为“城市的土地可以(或应当)属于国家所有”?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不清楚。直到1990年,最高法院还不得不致函国家土地管理局咨询“在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原属公民个人所有、并在其上拥有房产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自然地转变为使用权?” [3]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标准答案: 国家、集体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疑问,国家土地管理局答复认为,“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 [4]很显然,国家土地管理局认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已经将1982年宪法通过之前城市里依然存在的私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了。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八二宪法将城市私有土地所有权“无偿概括国有化”的正当性是什么?原属公民所有的城市私有土地可否通过宪法修改无偿剥夺?“公民自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又是如何取得的,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是不是也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让时是否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呢?这些问题的答案并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