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空间向度上,“城市”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呢,“城市规划区”,还是“城市建成区”,或者“城市市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在1982年2月27日提交给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说明》中曾经提到,“明确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制的第十条是新增加的。这一条规定城市(不包括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他的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租赁土地’。这些规定是我国实际情况的反映。更具体的规定有待于制定土地法,但先把原则的规定载入宪法,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于城市建设都是有利的。” 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标准答案: 国家、集体
这似乎表明宪法起草者所说的“城市”是指城市市区或建成区,而不包括城市郊区的土地。然而,“城市(不包括城市郊区)”这一限定语在此后的修宪讨论中再也没有出现过。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6条第1款将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细化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解释这一条款时称,“这里所讲市区,我国现行的法律还没有给予一个确切的定义,但在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城市的建成区”。 [4]59这种解释似乎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的内涵和外延,然而,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因为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城市市区”和“城市建成区”同样都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标准答案: 国家、集体
以长沙市为例,该市解放时市区仅为6。7平方公里,1982年修宪时为53平方公里, [3]721到了2013年,长沙市的市区面积则扩展到1938平方公里,那么,1982年至今被纳入城市市区的1885平方公里上的非国有土地,应当做如何处理呢?如果某个农村被划归到长沙市城市规划区,或者被长沙市包围变成“城中村”,那么该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是应当依照第10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而然转化为国有土地,还是应当依照宪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继续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又或者必须遵照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征收为国家所有?答案也不清楚。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标准答案: 国家、集体
(三)在时间向度上,宪法第10条第1款所谓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所规定的“城市”到底指代何物?仅仅是指1982年宪法修改时的全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是此后只要政府宣布某地区为城市(比如将某个县改为县级市或城市所属区),包括集体土地在内的该地区所有土地就自然而然属于国家所有了呢?比如,1982年时,中国大陆的城市数量只有245个(其中地级市109个,县级市133个),到了2007年,这一数字就上升为655个(其中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68个)。 [5]53这些新兴城市中的集体土地如何处理,是否都必须征收或者无偿转为国有土地,没有人能给出准确的答案。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标准答案: 国家、集体
(四)从城市化的角度来看,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城市”与宪法第30条所规定的作为地方行政区划和地方政府的“市”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5]是不是只能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城市呢?农民是否可以在自己的集体土地上直接建设城市呢?比如,2012年5月8日,河南省濮阳市“西辛庄村”就在饱受争议中宣布自己要变为“西辛庄市”, [6]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具有合宪性呢?“西辛庄村”变成“西辛庄市”以后,该区域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是继续属于该村集体所有呢?也没有人能够给予准确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