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第一条 中提到“消费者”三个字。在立法目的中将消费者的权益列入保护范围,但是其他的条文没有再具体阐述。

2016年,国务院法制办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对现行法进行大篇幅的修改,涉及现行法30条内容,删除现行法中7条内容,新增了9条,目前送审稿一共35条。在现行法基础之上,增加了4条消费者相关权益的保护的法律规定。送审稿第二条 进一步完善了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新增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字眼,扩大保护范围;第七条第三款 明确地细化了商业贿赂的种类,其中就明确包括侵害消费者权益;第十条规定了禁止经营者实施的有奖促销的种类;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可依法提起诉讼。不论是在总则部分,还是在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以及权利救济部分,《送审稿》均增加了与消费者的有关规定。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评析

当初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考虑规制经营者之间存在的相互竞争行为。虽然第一条包含了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标,但是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主要还是依据与其同年诞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实只是对消费者进行间接保护 。在那时,这两部法律所维护的权益不相同,调整的对象也不同。现在,市场环境和当初不可同日而语,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越来越紧密,只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点力不从心。这种把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分层级的、有先后顺序的保护已经不适合市场的需求。论文网

《送审稿》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进行调整,这反映出我国立法者有把消费者和经营者放在同等地位进行保护,对消费者更是有提早保护的意识。赋予消费者诉权,给予消费者司法救济途径。但是,我国消费者人数众多,且分布不集中,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难度大,成本高,在实践中会有不小的阻力。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局限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通过并施行,后经历两次修正,即使是最近的一次修正距离现在也有4年的时间。对于消费者的定义,一直都是将其解读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在如今的网络经济下,网络用户大多是使用免费的网络资源,越来越多的互联网行业关注的不是针对个人的服务来收取对价,而是想方设法吸引用户的注意力,争取用户的选择权,从而获得大量的用户基础,为以后的推广附加业务和增值业务创造条件。2010年,360与腾讯不正当竞争一案引起广泛关注。起因是360安全卫士声称腾讯QQ有窥探客户隐私的嫌疑,而后腾讯以360涉黄进行还击。接着腾讯官网表示如果客户计算机上下载使用360软件,那么将拒绝在此计算机上运行QQ。腾讯QQ和360安全软件都有广泛的市场。众多网络用户不得不在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腾讯与360都是免费为网民提供服务,消费者在其中确实没有投入资金进行购买。可是它们之间的竞争行为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选择,但是与所规定的具体的自主选择权有差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难予以适用。

在经济活动中,该法是直接对商品流通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销售环节中消费者的具体权益进行保护。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商品或服务还未流转至消费者,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对将来的、预期的消费者的权益有所侵犯。防范这种未来风险,保护预期损失、未来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显得鞭长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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