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预先性

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要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间接保护作为第三方的消费者。经营者掌握真实的商品资料信息,在交易完成前,经营者所提供的数据往往是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判断的主要依据。因此在获取商品信息中,消费者有着天然的滞后性。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受损方为了维持经营获取利润,往往会将所受损害变相地转移到消费者头上,比如加价销售。经营者以获取经济利润为直接和根本的目的,而消费者的目的通常是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涉及生存利益。因此,若是交易中出现问题,消费者所承担的风险和付出的代价往往比经营者大得多。在商品交易中,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处于消费者消费行为上游。《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通过规制上游的经营者的行为,控制风险扩散,切断损害产生可能。因而,对消费者权益的提前保护弥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滞后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用专业的方法解决经营秩序问题,给消费者群体带来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保护。

(三)维持市场秩序的必要性文献综述

消费者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市场参与者有市场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其中消费者人数最多,劣势最为明显。消费者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往往只依赖经营者提供的渠道,产品包装、广告等等,经营者不愿意提供的消费者也很难得知。消费者人数众多,一旦出现损害情况,波及范围、受损程度都是不可控的,会造成消费市场的动乱,影响十分巨大。因此,直接规定保护消费者能够带动消费市场的发展。给予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缓解社会矛盾。现在,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愈加密切。消费者的需求能够刺激生产者一系列的生产经营,也给整个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结构合理,健康的消费能够促进生产市场良性发展,带动生产的繁荣。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能够保证消费市场稳定、促进生产市场发展,从而推动整个市场的进步,维持市场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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